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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X职业学院实训室安全制度

浏览:96422021-12-12

  职业学院实训室安全制度

  一、实训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场所,做好实训室安全工作是预防事故,保证学生和实训人员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的一件大事。全体实训工作人员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在从事实训室建设,教学、科研等工作时, 要严格执行学校的安全条例和主要设备的操作规程,切实抓好安全工作。实训室全体成员应经常进行安全教育,明确安全责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二、 实训室安全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系主任对本系部实验室安全工作负组织、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对实训人员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指导和督促。实训室工作人员应对本职岗位的安全负责。

  三、实训室工作人员必须对新参加实训室实习、实训的学生和教工进行安全教育,并加强对其安全操作技术的指导,要求必须遵守安全制度,确保人身及设备的安全。对违反规定者,实训室人员有权停止其实训。

  四、实训室内严禁吸烟。禁止携带与实训无关的物品进入实验室;严禁携带危险物品(易爆、易燃、剧毒、强腐蚀)进入实训室。

  五、实训室应配有各类灭火器,按保卫部门要求定期检查,实训室人员必须熟悉常用灭火器材的使用。消防器材按规定放置,不得挪用。要定期检查,及时更换失效器材,保证正常工作状态。

  六、实训室及计算机房的钥匙必须妥善保管,对持有者要进行登记,不得私配和转借,人员调出时必须交回。实训室工作人员不得将钥匙借给学生。

  七、一旦发生火情,要及时组织人员扑救,并及时报警。遇到案情事故,要注意保持现场,并迅速报警。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火警119、匪警 110)

  八、 来实训室的人员,必须有实训室工作人员陪同或在场。节、假日需要加班者应写加班申请报告,经系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加班做实验,并必须有两人以上在场,以确保人身安全。

  九、若工作需要对仪器、设备进行开箱检查、维修,要经系主任签字同意才能拆装,并要有两人在场。检修完毕或离开检修现场前,必须将拆开的仪器设备妥善安排。

  十、实训室工作人员离开实训室以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关好水、断电、锁门,时刻加强四防(防火、防盗、防水、防事故)。

  十一、实训室应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安全情况。每周五下午开展安全及卫生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采取控制和消除措施,对于无力整改,难度较大的事故隐患,应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向系部、或院级有关部门报告。

  十二、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本人态度,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赔偿。对于知情而未及时上报学院者追究该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篇2:实训室卫生检查评分细则

  实训室卫生检查评分细则

  项目 评分标准扣分规定

  桌凳 实训台布局合理,台面整洁,实训凳摆放整齐。(16分)实训台台面有灰尘一处扣2分,实训凳摆放不整齐扣2分。

  门窗、灯具 门窗、窗帘、玻璃、灯具清洁、无积灰、污迹。(16分)门窗、玻璃、灯具有灰尘、污迹一处扣2分。

  设备 仪器设备摆放整齐、无灰尘,应有的防尘罩罩严,无与实训无关的物品。(16分)设备摆放不整齐扣2分,设备有灰尘、污迹一处扣2分、应有防尘罩没罩扣2分,摆放与实训无关的物品扣2分。

  地面 地面干净,无积水、纸屑、烟头等杂物,卫生洁具放置合理,室内无存放的垃圾。(20分)地面有纸屑、烟头、积水一处扣2分,地面没打扫扣5分,卫生洁具乱放扣2分,室内存有垃圾扣4分。

  标牌、管道 室内、外标牌、开关板、管道等无灰尘。(16)室内、外标牌、开关板、管道有灰尘一处扣2分。

  墙面 墙面无脚印、污迹、蜘蛛网等。(16分)墙面有污迹、脚印、蜘蛛网一处扣2分。

  说明:各项分数扣完为止,不倒扣分。

篇3:YX学院校内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学院校内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内实验实训室(基地)的建设,培养应用型高技能人才,整合各类教学资源,保障学院的实验实训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实训室(基地)是学院进行实验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是实施产学研结合,培养应用型高技能人才的主要场所,是衡量学院教学、科研、办学水平的重要标志。学院各级领导、各级各类人员,必须重视实训室(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从教育规律,保证完成实验实训教学(科研)任务,不断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和水平。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从学院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出发,坚持统筹规划、高效实用和效益优化原则。

  第四条 学院实验实训室(基地)的建设工作,实行院长领导下的分管副院长负责制,在院长领导下,分管副院长全面负责全院实验实训室(基地)的建设工作。

  学院成立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实验实训、教学、资产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特聘专家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兼任。

  学院成立实验实训室(基地)项目建设专家论证小组,其成员由相关副院长、系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行业(或企业)专家和投资方相关人员组成。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的论证遵循“以专业建设为主,兼顾效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学院各系、相关职能处室要重视加强实验实训室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努力建立一支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一体化、结构合理、敬业奉献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第六条 每年三月为各系部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的申报时间,四月为论证立项、报批时间,暑期为集中建设时间。

  第七条 各系部根据专业教学实验实训需要,结合当年招生任务和学院发展,提出实验实训室(基地)申请,制定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填写《校内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申报书》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报、论证事项。

  第八条 教务处根据各系部申报和学院专业设置、学生结构,分析专业与实验实训室(基地)布局、教学与实验(实训)的关系,对全院实验实训室(基地)的建设进行宏观控制。

  第九条 实验实训中心在分管副院长领导下负责拟订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规划,组织已经审批立项的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建设项目完成,指导各系部对投入使用的实验实训室(基地)搞好日常管理。

  第十条 财务资产处负责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场地的选择,与学院投资方的相关业务协调,经费审核,设备帐卡物的规范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流程。(见附件)

  第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完成后,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一次,对校内实验实训室(基地)进行检查评估。从使用效益、管理水平、设备使用率等多方面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实验实训室(基地)的申报、审批、建设、验收等环节,由学院纪检部门牵头对整个过程实行监察。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学院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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