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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编辑:234范文网2021-11-22

  大学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章程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理论和“20**”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20**,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和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八条 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第九条 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十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检查考核情况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应当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协助同级党委(党组)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

  第十六条 党委(党组)应当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专题报告上一级党委(党组)和纪委。

  第十七条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应当依照巡视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十八条 党委(党组)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实际,建立走访座谈、社会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政府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下级党委(党组)、政府予以纠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华人民解放军和中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1月发布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同时废止。

篇2:机关幼儿园幼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总结

  机关幼儿园幼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总结

  本年度市机关幼儿园在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求,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党员、干部、群众中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师德师风建设,提倡身正为范、廉洁从教,在从政从教中,以办好人民满意的幼儿园为目标,求真务实、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同时,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各项管理制度,积极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一、明确任务要求,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首先,园党政班子成员深入学习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关于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一把手明确了党政主要领导履行“第一责任人”政治责任的重要性,切实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其次,成立了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工作专班分工明确,由支部书记、园长总负责,签订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廉政建设工作责任状,聘请了党风廉政监督员,定期召开监督员意见征求会,监督员能认真履行职责,发现群众有看法的事及时沟通解决。将园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与幼儿园教育活动的具体任务相结合,将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目标与每个党员干部的具体责任相结合。每学期认真召开党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使班子成员间互相理解、工作中互相帮扶与支持,增强了班子凝聚力。

  二、组织理论学习,提高师德师风建设质量。

  加强政治理论学习,通过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20**”重要思想,学习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20**、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等重大战略思想,五月认真开展第十个党风廉政建设宣教月活动,以“树立优良作风,促进科学发展”为主题,以“五个一”活动为载体,抓作风建设,促廉洁从教,增强了全体党员的政治理论修养。

  通过“读书沙龙”活动,学习幼教专业理论知识。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用理论知识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让书香溢满校园,以良好的校园文化营造“廉洁从教”的师德师风。

  三、加强党内监督,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

  领导班子成员身体力行,廉洁自律,作风民主,按《议事规则》《工作规则》,深入群众办实事,能尽力采纳群众意见,注意严格要求自己,按教育局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求工作,自觉遵守本园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松纪发〔20**〕2号、3号文件精神,没有奢侈浪费、公款吃喝、大抄大办、打牌赌博行为。在工作、生活中,同全体教职工一视同仁,不搞特殊化、不违反有关规定。园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能够做到:凡要求全体教职工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凡要求全体教职工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年底严格执行松教发〔20**〕69号文件精神,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认真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了干部从政行为,促进了反腐倡廉建设。干部的表率作用促进了全园教职工廉洁从教良好风气的形成。

  一班人坚持做到:

  1、认真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讲学习、讲政治、树正气。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经常开展思想作风教育,加强师德修养,努力办人民满意的幼儿教育。

  2、党员领导干部根据要求,做好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带头执行《廉政准则》和杜绝浪费的八项规定,廉洁自律。

  3、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顾全大局,团结协作。

  4、加强了钱、财、物 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做到重大财务支出由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建设项目由教代会通过后实施,教代会代表参与财务审计,工程质量监督审核。

  5、倡导励行节约,杜绝浪费,紧缩开支,生活招待费限额管理,定期审计,努力建设节约型幼儿园。

  四、注重推行园务公开,拓展整体工作透明度

  加强幼儿园管理,深入实际,搭建多种形式的沟通平台,多同普通群众、基层干部交朋友,营造和谐的党群、干群关系。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人、财、物的重大决策、基本建设等都及时向群众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基建、大宗物资采购等严格执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各线工作在每月一次的教职工大会上向全体教职工汇报,增强了园务工作透明度,使教职工对园内工作有了全面的了解。通过教代会、园务会等,不断完善教代会制度,健全民主决策制。通过党政干部民主测评会,不断深化民主管理与监督。通过召开家长座谈会、开设园长信箱、家园论坛等形式来征求家长意见,加强家委会监督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总之,一年来幼儿园党支部与全体教职员工,团结一致,努力工作,圆满完成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新的一年,我们将继续按局党委的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廉政环境,落实目标管理责任,规范党员言行,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为幼儿园发展做贡献,使我园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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