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 导航

市某中学章程

浏览:42302021-11-22

  市z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市学生民族精神教育指导纲要》、《市中小学生生命教育指导纲要》和国家关于学校教育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是由国家举办的全民所有制公办学校,属国家事业单位。学校接受市教委和浦东新区教育局的行政领导,接受新区教育督导室和新区教育局相关处室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并接受学生、学生家长、社区和社会各界的评价和监督。

  第三条 学校的根本宗旨是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以理论、“20**”重要思想和20**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德立校、依法治校,促进学校的内涵发展。

  第四条 学校的办学理念“以人为本,开发潜能,多元发展”,遵循二期课改的基本精神,以学校核心课题“开发学生潜能,促进学生多元发展的实践和研究”为引领,积极开展“学生潜能开发”实践研究,促使教师在行动研究中激发自身的潜能,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形成一支师德高尚、专业素质强的师资队伍,促使学生全面发展、个性发展,将学校办成百姓高兴,社会认可,领导放心的初级中学,使学校成为新区初中办学的优质资源,使学校具有鲜明的办学特色。

  第五条 学校的校风:勤奋 守纪 求实 创新;学校的教风是:严谨、博学、宽容、益智;学校的学风:诚朴、主动、乐学、善思。

  第六条 继承中国传统文化。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坚持使用规范简化汉字,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一律用普通话,并使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

  第二章 学校管理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承担管理学校的责任,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副校长、校长助理按分工,协助校长做好学校管理工作。

  第八条 校长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赋予的办学自主权,主要有如下职权: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发展规划,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研究,参与决策,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务有最后的决定权。

  (二)人事权。校长有权提名副校级人选,有权提名和任免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任、辞退、配备和使用,有权在学校教职工编制控制数内,引进教师和其他人才。

  (三)经费支配权。学校任何经费收支需经校长审批。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收支两条线”的前提下,校长有学校经费的使用权,和校内工资、奖金的分配权。

  (四)财产管理权。校长对学校的公有财产不受侵犯负领导责任,并有权管理和使用学校的校舍、场地、设备、设施等一切公有财产。

  第九条 学校党支部积极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除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队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的落实。

  (二)协助上级党委行政管理校级干部,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学校实行三级管理。校长室为学校管理的一级管理,设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若干人。教导处、政教处、教科研室、校务办为学校管理的二级管理,年级组、教研组为学校管理的三级管理。各级领导实行分工负责,团结协作,对校长负责。

  学校管理成员实行聘任制。副校级人选在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提名,学校党支部考察,校务会讨论决定,报请上级批准后,由校长聘任。校长助理、处室主任及其以下干部,由校长提名,学校党支部考察,校务会讨论决定,报上级部门备案,由校长聘任。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务会和办公会议制度。校长、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副校长、校长助理参加校务会,组成学校决策中心。校长、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副校长、校长助理,教导处、政教处、教科研室、校务办正副主任等,人事干部、团队干部参加校长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决策会议,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事宜。校长办公会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体制。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校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委员会。具体依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开展工作。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三)审议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由学校颁布实施。

  (四)讨论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五)建立每年评议一次学校领导干部的制度,可以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主管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

  (六)接受、审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

  (七)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聘用合同制。具体依据《市中学实施聘用合同制办法》《市中学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操作。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奖励制。考核奖励方案经教代会审核,设立中学“彩虹”奖。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国家工资和校内结构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制度,逐步过渡到绩效工资制度,对在编在岗教职工的校内工资、福利发放坚持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第三章 德育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德育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学校德育工作目标和任务,制定德育工作计划,并负责落实、检查和评估工作。德育工作纳入教师的年终考核,并作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及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组建以政治课教师、班主任、团队、政教处为骨干力量的德育工作队伍,在校长负责的管理体制下开展工作。全体教师职工都是德育工作者,要做到尊重学生,热爱学生,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坚持“因材施教,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持之以恒”的原则。

  第十九条 组织好升国旗、时事教育等日常性德育工作,抓好日常行为规范的养成教育,组建德育档案。以主题教育为平台,组织好学生校内外德育活动,包括预备年级的入学教育、初一年级的学农实践、初二年级的军训活动、初三年级的社会调查、社区服务、科技文化活动等多种形式,努力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第二十条 积极组织校园文化建设,注重环境育人和服务育人,建设动态的“德育园地”。组织好每年一次的“风筝节”、“艺术节”、“十月歌会”活动等。学校的校歌:《顾中的彩虹》,校刊《耕耘者》,校标《滚动的水珠》。

  第二十一条 指导学科教学渗透德育内容,参与听课评课,督促学科教学德育目标的落实。把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心理教育,有计划、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地落实在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中,形成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校园气氛。

  第二十二条 加强德育科学研究,经常召开德育工作研讨会,组织必要的参观学习,积极创造条件,充分运用现代教育手段,开展生动活泼的教育活动。申报德育科研课题,积极参与德育教研活动,以科研为先导,提高德育的实效性、针对性、主动性。

  第二十三条 班主任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骨干力量,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制定符合班级实际的规章制度,并加强学习和训练,做到期初有计划,工作有纪律,期中期末有检查和评比,使学生养成文明礼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遵守纪律、爱护公物、艰苦朴素,认真学习,奋发向上的风尚和良好的习惯;要认真培养班干部,形成强有力的班级领导核心,努力营造积极向上的班级风貌;要高度重视德育科研,积极开展“个案研究”等课题的实验研究活动。

  第二十四条 积极建立社区德育网络,加强对学生的校外教育工作,动员社会力量积极支持参与青少年的德育工作,特别要加强学生家长、社区、派出所、部队等方面的联系,形成学校为中心,周边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社区教育网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开设家长接待日。班主任老师要经常和家长联系,每学期召开家长会,认真接待家长来访,加强育人的针对性。

  第二十六条 认真贯彻奖惩规定,做好“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示范班集体”、“良好班集体”的评选工作。

  第四章 课程教学

  第二十七条 课程和教学是落实学校“以人为本,开发潜能,多元发展”办学思想的主要环节。教师要依据学校教学常规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不断改进课堂教学,努力提高课堂教学的效能。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照市教育委员会颁布的《市普通中小学课程计划》和《市中学课程计划》,设置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和研究型课程,其课时比例为7:2:1。学校实行每节课40分钟的课时制。

  第二十九条 依据学校教学常规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学校对教师的备课、上课、作业、评价和辅导等教学环节进行量化管理。并对教学常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总结及反思,依据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对学校教学质量进行有效监控。

  第三十条 课堂教学要以学生发展为本  ,实行因材施教,分层教学;逐步形成师生全面发展和个性化发展的校园文化。

  第三十一条 建立学习过程和学习结果相结合的评价体系,注重学生多元发展。完善《市中学质量监控体系》,《市中学教师教学考核条例》作为教师教学评价的依据和实施方法。

  第五章 教育科研

  第三十二条 树立教科研兴校、教科研强校的思想。学校依据《中学教育科研制度》开展教育科研,为实现学校的办学思想和发展目标创造条件。

  第三十三条 教科室是学校教育科研的职能管理部门。在学校“教科研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教科室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要求,制定教科研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为加强教科研工作的过程管理,学校建立健全教科研管理机制和评价机制,并以实验课题为主线,落实课题研究项目。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育科研要着眼教师的专业化发展,注重教科研骨干的培训,要以学科建设为重点,打造特色学科,并建设一支能开展教育科研与实验的骨干教师队伍。

  第三十六条 学校加强教育科研与校本研修的整合,不断提高教育科研的实效性。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教育科研成果实行奖励制度,并加强成果的推广和交流。

  第六章 后勤服务

  第三十八条 依据《市中学资产管理制度》,学校校务办受权做好校舍、场地、器材、设备等公有财产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校务办依据《市中学物品申购、审批、采购、验收、领用制度》,加强对教学仪器、信息电教设备、图书资料、文体器材、卫生设施办公用品等校产的管理,提高各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四十条 学校校务办受权加强对物业、餐饮公司管理,保障师生用膳安全卫生;加强校园建设,改善后勤保障,做好报废、报损、维修工作;加强安全教育和综合治理校园周边环境工作,为师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和谐的工作、学习环境。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健全财务制度,做好财务预决算、严格执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和财务公开制度,并定期向教代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民主监督。

  第四十二条 校务办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并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增强服务意识,热心为师生服务。

  第七章 教师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根据《中学聘用合同制分配方案》,实行竞聘上岗,以岗定酬,以绩取酬。教职员工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各种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六条 教师应具备良好的师德,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的多元发展;职工应具有一定的职业道德,自觉提高服务意识,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十七条 教师应遵循 “严谨、博学、宽容、益智”的教风,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勤奋学习,踏实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校每年对教职员工的德、能、勤、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

  第四十九条 教职员工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教代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五十条 教职员工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各种福利待遇。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根据《中学奖惩条例》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如有异议,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八章 学生

  第五十二条 凡按规定被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市中学学生学籍。学校根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对学生进行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校学生必须遵守国家和中学校园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正确管理,维护校园正常教学秩序,认真学习,讲究文明,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创造整洁、优美、安静、安全的校园学习生活环境。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综合评价体系。依据《市中学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和推优;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市教委制定的《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市中学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对于严重违纪并经过教育无改正的学生,给予校内各级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学校计划安排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资料;按国家政府和学校规定获得各种奖励或享受减免费;在学业成绩和道德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品行良好,并通过国家考试后获得毕业资格和毕业证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学生应履行的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教委制定的《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市中学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的《上课制度》、《卫生制度》、《食堂制度》、《体育锻炼制度》、《劳动制度》、《安全制度》、《考试制度》、《奖惩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和学习、劳动、卫生、文明的行为习惯;努力认真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的各类有益活动和德育实践活动以及社区志愿者服务活动,培养良好品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凡有修改之处,必须经校务会讨论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才能生效。

  第五十八条 当本章程条款与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以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为准,即予修订。

篇2:某某中学章程

  某某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速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z中学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z市z中学。

  第三条 本校地址:z区z路20号。

  第四条 本校在z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由z区教育局主管,是全日制普通公办初级中学,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学校工作,修业年限为四年。

  第五条 本校的办学思想:

  学校遵循“依法治校,科研兴校,立足基础,发展特色”的治校策略,以“赞赏引领,和谐共进”为办学理念,坚持营造“学生想学、教师会教、互相理解、共同进步”的教育教学氛围。

  赞赏引领:赞赏一词的本义是赞美赏识。获得赞赏、得到认可是人的内在需求。以赞赏激发学生提高学习自信心,使之成为促进学生端正学习动机、缓解学习压力的途径;以赞赏引领教师提升教学执行力,使之成为促进教师关爱学生身心、改进教学方式的举措。在赞赏引领中体现每一个个体存在的价值。

  和谐共进:发现师生的闪光点,通过赞赏激励师生在教育教学生活中主动发展、协作学习、成长成功,营造绿色和谐的师生关系。以学生发展为本,注重良好品格的养成,让学生体验健康成长的快乐;以教师发展为本,注重师德师能同步打造,让教师感受提升自我的喜悦;以师生的温馨互动、共同进步推动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本校的办学目标:

  “优化适合每一个学生成长的教育之路”,力争将学校办成“管理规范,氛围和谐,师生发展,质量提升”的公办初中学校。

  第七条 本校的培养目标是:

  把学生培养成“尚德强身、乐学进取”的合格毕业生,为学生的健康快乐成长奠基。

  尚德强身:品德提升是学生发展的根基,身心健康是学生发展的关键,培养学生做到“明责守信、知法守纪、修身守礼”;

  乐学进取:学力提高是学生成长成才的条件,培养学生做到“学习踏实、习惯良好、学业进步”。

  第八条 本校的校训:脚踏实地,志存高远。

  本校的校风:互爱共存,求善向美。

  本校的教风:明德启智,求真创新。

  本校的学风:自律自强,求实上进。

  本校的校园精神:乐于奉献,善于合作,勇于进取。

  第九条 本校行使下列权利:

  一、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按照上级制定的计划招收学生;

  四、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按上级规定给学生颁发毕业证、结业证或肄业证;

  六、管理本校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校的场地、校舍、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本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本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在校长领导下,设置教导处、政教处、人事处、总务处等中层机构。学校实行双线管理:校长--政教处--年级组--班级;校长--教导处--教研组--备课组--科任老师。班级是学校的基本单元,教研组、备课组是教学研究基本单元。

  第十三条 校长要依靠学校党组织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学校重大问题要主动听取党组织的意见,落实民主决策的程序。党支部以党小组为单位,通过责任区等形式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2)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给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处分、免职。

  (3)评议学校内部人事管理体制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及学校章程制度。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罚条例及各项制度。

  (4)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5)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二、学校教育工会接受学校党组织和上级教育工会的领导,在学校中配合党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教育广大教职工,为推进学校各项工作,加强教师师德规范建设,促进良好教风的形成,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五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要认真搞好自身建设,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在团结、教育青少年学生,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项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

  第十六条 学校行政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一般每周召开一次行政例会。行政例会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工会、团队主要负责人。主要工作为决定学校重大事项,落实学校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各处室在职人员,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及履行岗位职责考评细则,并不断修改完善。

  第十八条 努力提高教职工自身素质,学校要积极为教师进修创造条件。采用业余和脱产相结合的做法,以在职为主,所教学科为主。实行上岗培训、岗位培训、职务培训等。鼓励教师攻读研究生课程,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进修课程。学校根据教学需要对教职工进行不定期的培训。

  第十九条 加强学校各项管理,切实抓好计划、实施、检查、总结几个重要环节,建立期中小结、分析,期末总结、评估制度。

  第二十条 实施学校各种类型考核评价制度和奖励制度,如:教师考核评价、班主任考核评价、教研组、备课组工作考核评价等。设立各项奖励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接受物价、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自觉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三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校主要面向所属片区招生,根据教育局布局要求招收部分农民工学生,实行秋季入学。

  第二十三条 本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班级班额原则上不超过40人。

  第二十四条 因户籍变更或父母工作单位调动等原因符合转学条件者,经中招办批准转入我校,由教导处安排相应班级就读。我校学生因各种原因转往外地、外校就读者,由父母或监护人提出转学申请,经校长批准同意后,教导处出具转学证明。

  第二十五条 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本校学生,凭区级医院证明,可申请办理休学手续。休学一年仍未康复者,应办理继续休学的手续。申请复学凭区级医院的康复证明办理。本校保留休学学生的学籍不超过两年。因特殊原因申请转学的学生,只要理由充分,本校依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办理转出或转入的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为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采取切实措施,防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非正常辍学。发现辍学学生,应及时向政教处主任、主管校长报告。学校要依法主动与家长和有关部门联系,做好工作,使其复学。

  第二十七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坚持疏导的方针,进行耐心说服教育,对极少数错误严重、违纪违法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所犯错误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经讨论审批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受处分的学生经教育确有进步,经讨论审批可撤消处分。处分或撤消处分学生,应出具给予撤消处分的书面证明并及时通知家长。

  第二十八条 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按国家和z市的有关规定,修业期满,达到初中毕业水平的,本校发给经区或z市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初中毕业证书;修业期满,未达到初中毕业水平的,本校发给初中结业证书;修业期未满,本校发给初中肄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本校从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认真做好学习困难学生的辅导工作,设立帮扶制度。

  第三十条 本校按照《z市普通初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z区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学籍管理。

  第四章 德育管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坚持以德育为先,不断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认真贯彻有关法规文件,建立好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第三十二条 本校设立德育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党组织、教代会、共青团、各处室、年级组、班主任、科任老师在德育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十三条 贯彻执行《中学生守则》和《z中学学生一日常规》,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做到对己讲仪表,对人讲礼貌,学习讲勤奋,校内讲纪律,社会讲公德,树立健康向上的整体形象。

  第三十四条 本校教师坚持赞赏教育理念,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耐心教导,不讽刺、挖苦、辱骂、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新型师生关系。

  第三十五条 本校积极组织学生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开展安全、法制、廉洁、健康等教育;依据《z中学安全管理手册》妥善处置学生突发事件。

  第三十六条 开设家长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关工小组作用,挖掘社区教育资源,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模式。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改进教育教学方法,不断更新和掌握教育教学手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八条 本校的教学工作,在校长的领导下,由主管教学副校长具体负责,教导处主任、教务处工作人员分工负责管理,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计划结合学校实际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维护课程表操作的严肃性,严格按课表上课。重视三类课程建设,夯实基础课程,完善和开发拓展课程,探索特色课程。

  第四十条 重视校本研修,充分发挥教研组、备课组的作用,注意发挥课堂内外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劳等教育,鼓励学生主动发展,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四十一条 创设科研引领学校教育教学发展的理念,重视教师参与教科研的积极性,努力推广教科研成果,并设立一定的教科研经费。

  第四十二条 课堂教学是学校进行全面素质教育的主渠道,要深化课堂教学改革,贯彻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原则,坚持课堂教学的科学性、实践性、开放性,教会学生知识,教会学生学习。

  第四十三条 落实有效作业行动方案,精选例题、精编习题,切实做到减负增效,减轻学生负担。

  第四十四条 按照各科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要求,本校通过提问、单元测验、期中考试、学期考试、学年考试、毕业会考、升学考试等多种形式测评教学质量,不公布学生的考试名次,不单纯以学习成绩评价学生。

  第四十五条 开展理科综合实践活动,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劳动技术教育、社区志愿服务等活动,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培养从事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公益劳动的能力和习惯。

  第四十六条 关注学生体质健康和心理健康,落实“三课两操两活动”,积极开展阳光体育活动,保证每天活动一小时,开设心理咨询室,开展心理周活动,促使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十七条 本校教师(教工)认真遵守《z中学教师师德考核标准》,不得强制学生购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之外的书籍、报刊、试题、练习题等各种名目的学习辅助材料;不对本校学生进行有偿家教;不接受家长的请客和送礼。

  第六章 校产、经费管理

  第四十八条 按标准配齐、更新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功能室,实现教学硬件和手段现代化。

  第四十九条 认真做好校产管理工作,定时盘点。爱护公物,各种设施设备由专人管理,加强技防和物防的检查,及时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如确实无法使用的,应及时办理报废手续。

  第五十条 建立和健全实验室、图书馆、电教室、专用教室、电脑室及运动场地的使用管理制度,使用各类教学设备、设施要登记。使用各专门功能设施需预约,并指定责任人。鼓励和提倡教师充分使用现有设备和设施,提高效益。

  第五十一条 搞好校园建设规划,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做到绿化、美化、净化、文化,营造良好的人文氛围,建设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五十二条 本校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审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向学生收取费用度。

  第五十三条 本校建立经费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学校经费,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校设立奖教金,奖励成绩突出的教职工。

  第五十五条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合理使用资金。每年年初制定经费预算计划。重大开支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章 附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呈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章程的修改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提议、讨论、通过并报呈上级有关主管部门。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依据规章制度执行。本章程如有与法律、 法规、 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地方,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本校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z市z中学

篇3:大华中学办学章程

  华大中学办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要求,深化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区教育局的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性质]本校全称为上海市华大中学,是一所全日制公办初级中学,在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和大场镇人民政府教委的双重领导下实行教育工作。本校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

  第三条 [办学宗旨]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终身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出人格健全、素质全面、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一代新人。

  第四条 [办学理念]让每位学生扬起希望的风帆。

  第五条 [学校风气]逐步形成“进取、勤奋、朴实、严谨”的校风、“爱生、进取、敬业、严谨”的教风、“自强、明礼、勤奋、好学”的学风。

  第六条 [办学目标] 力争把学校办成教育思想先进、管理严格规范、办学特色鲜明、校园文化浓郁的让人民满意的学校。

  第七条 [办学特色]学校经过多年的努力,力争形成影评特色与小班教育特色。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招收学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证明。

  (三)依法聘任教师及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妥善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五)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实施初中阶段四年的基础教育。

  (二)学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法令、规章和政策,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21世纪人才培养的要求,尊重教育规律,保证教育质量,创设和谐的校园环境,坚持学校的公益性,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积极支持工、青、妇开展工作,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教师和学生的身心健康,努力构建教职工的多重保障体系。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宝山区教育局任命,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教育及行政工作,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管理学校事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管理、使用校舍设施和经费;

  (六)提出副校长人选;

  (七)聘任与解聘中层干部和教职工;

  (八)有关学校的重大事务,在完成学校议事程序后,有决策权。

  (九)上级主管部门授权的其他职权。

  (十)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二条 校长具有重大事务的决策权、人事任免权、财务基建审批权,教育教学工作的指挥权,购置重要设施、设备和对教师、职工、干部进行奖励或处分的决定权。

  第十三条在学校建立党支部,党支部书记由上级党组织任命。学校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通过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的考察、培养、加强教工队伍的建设和师德教育,保证、监督学校行政工作的健康运作。

  第十四条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受党组织领导,对青年学生进行教育,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积极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五条学校在校长室领导下设立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科研室、人事室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学校建立教育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实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调动学生主动参与、自主管理的积极性;建立退休教职工管理委员会,保障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学校的发展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以上各机构组成学校管理网络,各司其职,又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圆满完成各项工作。

  第四章 教师及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的学术团体,在科研和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情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对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十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经常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十九条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参照对教师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为保障教职工完成学校工作,学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办学条件。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中的创造性成绩给与予鼓励、帮助和奖励。

  (四)支持教职工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学校制定《教职工奖惩制度》,规范对教职工的奖励和处分。

  第五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

  (二)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教师的要求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依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沪教委基[20**]7号》文件的规定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述,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述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学校的管理制度和行为规范要求。

  (三)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思想道德品质,自觉维护学校荣誉。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六章 学校的课程与教学

  第二十三条 在校长主持下,教导处对学校教学管理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政教处对学校的德育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条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遵循课程改革的原则,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拓展型课程和研究性课程。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三级管理的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学校课程,并逐步形成学校独立的课程体系。

  第二十六条 学校组织教师积极推进教学改革,借鉴国内外先进教育理念,积极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探索发现、合作交流的适应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教学质量,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二十七条 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组织好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考试及各学科的学业考试和考察。

  第七章 学校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的要求,每三年制定一份旨在推进学校自主发展的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坚持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九条 依照法律和建设现代社会的需要,通过民主程序,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规章制度包括规范性制度、程序性制度、评价性制度和奖惩性制度。

  第三十条根据国家和教育工会的要求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务会制度:校长主持由校长、中国共产党党支部委员、副校长、工会主席参加的联席会议。学校重大问题经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协商,充分讨论后形成初步方案,由校长决策。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行政会议制度:校长主持由学校党政工、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及团队负责人参加的会议,讨论落实学校具体工作,可以对行政工作作出决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特别重大事务须经教职工大会审议并通过。保障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力。教代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机构。凡是校内重大的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须经教代会审议并通过。教代会休会期间有由教代会主席团行使职能,教代会召开后按照教代会决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通过年级组管理教师,教师应该积极参加年级组的一切活动。教研组为教师专业技术的管理组织。备课组接受年级组与教研组的双重领导,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贯彻《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一) 学校根据区教育局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岗位任职条件及学校的相关制度聘用教职工。

  (二) 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对受聘人员实行岗位管理。

  (三) 学校教职工的工资由基本工资、课时工资、考核奖励工资三部分组成。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聘用合同法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就人员的聘用、待遇、奖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的调解意见,当事人不满意可以按《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

  第三十七条 学校选择家庭教育有较好成效并热心公益活动的家长,在征得对方同意的基础上,建立学校的家长委员会。年级、班级相应建立家长委员会或者核心小组。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取得家长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学校有计划地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四十条学校要求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广泛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九章 学校与社区

  第四十一条 学校作为社区的组成成员,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教育小区内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四十三条 依靠居委会、派出所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确保学校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的成果。

  第十章 学校投资与校产

  第四十四条 学校是区政府通过区教育局、大场镇教委全额拨款单位,有关财务预结算、会计事务等事项,均由大场镇记帐中心办理。学校按照校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公开财务情况。

  第四十五条 学校的房屋、土地资源、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移作他用。

  第四十六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校、并校或停办时,学校应该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财产安全的方案,接受宝山区教育局和大场镇教委的审计。

  第十一章 学校办学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对学校办学实行组织监督。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办学实行民主监督,对学校主要领导成员的学习、廉政、实绩等状况实行一年一次的民主评议和考核。

  第四十九条 学校接受宝山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学校办学的政府监督。

  第五十条学校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和社区代表对办学实行社会监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校校址为上海市宝山区华灵路1391号。邮政编码为20**42。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修改提议获得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有效多数票方得以修改,并报宝山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校长室。

范文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234范文网 234fw.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