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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桥四中教职工暑期旅游休养考察活动规定

浏览:46832022-07-08

  波宁四中教职工暑期旅游、休养、考察活动规定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教育的重视、关心,教师的政治和经济待遇日益提高。根据《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从本校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安排教师进行疗休养活动,得到广大教师的拥护,同时也是构建和谐校园、增强凝聚力和铸造团队精神的有效措施。学校党政工根据目前我校实际经济承受能力,经研究,联合商定,对波宁四中教职工暑期旅游、休养、考察活动作如下规定:

  1、时间:

  为两年一轮期,本轮自20**年7月~20**年8月,以后视学校情况变化作适当修正。

  2、享受对象:

  凡20**年6月底在编在册在岗的正式教职工和有合同约定的编外用工人员。

  3、旅游、休养、考察活动操作:

  学校两年内分批设活动线路,统一由学校工会操作;教职工可向学校推荐旅游公司,由行政会议、工会及教工代表共同审核认定旅游公司的资质,确定符合条件的旅游公司若干家,并采用招投标形式与中标的旅游公司签约组织教师暑期旅游、休养或考察。若个别组室有特殊情况需单独组织,要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教代会主席团同意并报校长室批准方可组织。

  4、旅游、休养、考察活动经费:

  ①根据学校财力,两年内学校计划每位教职工的旅游、休养经费补贴2400元(限一次性旅游休养补贴,不可分次使用),超出部分由教职工自己承担;一次旅游的费用若低于2400元,则教职工可减半享受差额部分,但减半的差额不得超过800元。

  ②凡20**年7月~20**年7月期间退休的教职工,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旅游的,旅游费不足2400元的,按照第4条第①点操作;若不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旅游,则按这一轮实际工作时间,每月100元计算,当办理退休手续时一次性发给。

  ③在职教职工若两年内因故不参加集体组织的旅游休养活动,则到20**年9月一次性补助800元。教职工一旦报名确定参加某一年某条线路的旅游,如无故变更的,则视同已参加了本轮的旅游,不再享受其他补助;如因公务活动无法参加的,损失由学校承担,次年仍可参加旅游活动;如教职工本人或家庭出现重大突发事件,损失由教职工自行承担,次年仍可参加旅游活动。若教职工还想参加第二次活动,费用全部自理。

  ④20**年7月1日以后来校工作的教职工(包括新分配的大学生)按照每月100元为其提供旅游经费,如不参加学校组织的暑期旅游活动,补发400元;已享受过旅游活动后,根据本人要求调离学校的教职工则应退还经费1200元。

  ⑤20**年7月~20**年8月期间,已参加过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赴国外或省外考察、培训、开会等公务活动的教职工,可以参加暑期旅游活动并享受相关待遇,如不参加学校组织的暑期旅游、休养或考察的,则不能再享受第4条第①点规定的补差待遇。

  5、关于家属参加旅游:

  教职工参加学校组织的旅游活动可以随带家属,家属应能适应旅游的体力要求,家属的旅游费和安全责任由教职工自行承担;教职工本人不参加旅游活动的,学校不办理家属的旅游活动。

  6、关于班主任的旅游、休养、考察

  原则上学校将每两年组织一次班主任集体外出交流考察活动,如遇特殊情况未能组织的,学校将给与班主任一定的补助(按照两年里实际担任班主任的年限计算)。班主任的外出交流考察由政教处组织,不参加班主任集体外出活动的,学校不发活动补助。

  本规定经十届一次教代会讨论并通过,通过之日起生效。遇有特殊情况,由党政工商议修改后提交教代会临时会议讨论。本规定规定解释权在校长室。

篇2:新桥四中教职工暑期旅游休养考察活动规定

  波宁四中教职工暑期旅游、休养、考察活动规定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教育的重视、关心,教师的政治和经济待遇日益提高。根据《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从本校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安排教师进行疗休养活动,得到广大教师的拥护,同时也是构建和谐校园、增强凝聚力和铸造团队精神的有效措施。学校党政工根据目前我校实际经济承受能力,经研究,联合商定,对波宁四中教职工暑期旅游、休养、考察活动作如下规定:

  1、时间:

  为两年一轮期,本轮自20**年7月~20**年8月,以后视学校情况变化作适当修正。

  2、享受对象:

  凡20**年6月底在编在册在岗的正式教职工和有合同约定的编外用工人员。

  3、旅游、休养、考察活动操作:

  学校两年内分批设活动线路,统一由学校工会操作;教职工可向学校推荐旅游公司,由行政会议、工会及教工代表共同审核认定旅游公司的资质,确定符合条件的旅游公司若干家,并采用招投标形式与中标的旅游公司签约组织教师暑期旅游、休养或考察。若个别组室有特殊情况需单独组织,要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教代会主席团同意并报校长室批准方可组织。

  4、旅游、休养、考察活动经费:

  ①根据学校财力,两年内学校计划每位教职工的旅游、休养经费补贴2400元(限一次性旅游休养补贴,不可分次使用),超出部分由教职工自己承担;一次旅游的费用若低于2400元,则教职工可减半享受差额部分,但减半的差额不得超过800元。

  ②凡20**年7月~20**年7月期间退休的教职工,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旅游的,旅游费不足2400元的,按照第4条第①点操作;若不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旅游,则按这一轮实际工作时间,每月100元计算,当办理退休手续时一次性发给。

  ③在职教职工若两年内因故不参加集体组织的旅游休养活动,则到20**年9月一次性补助800元。教职工一旦报名确定参加某一年某条线路的旅游,如无故变更的,则视同已参加了本轮的旅游,不再享受其他补助;如因公务活动无法参加的,损失由学校承担,次年仍可参加旅游活动;如教职工本人或家庭出现重大突发事件,损失由教职工自行承担,次年仍可参加旅游活动。若教职工还想参加第二次活动,费用全部自理。

  ④20**年7月1日以后来校工作的教职工(包括新分配的大学生)按照每月100元为其提供旅游经费,如不参加学校组织的暑期旅游活动,补发400元;已享受过旅游活动后,根据本人要求调离学校的教职工则应退还经费1200元。

  ⑤20**年7月~20**年8月期间,已参加过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赴国外或省外考察、培训、开会等公务活动的教职工,可以参加暑期旅游活动并享受相关待遇,如不参加学校组织的暑期旅游、休养或考察的,则不能再享受第4条第①点规定的补差待遇。

  5、关于家属参加旅游:

  教职工参加学校组织的旅游活动可以随带家属,家属应能适应旅游的体力要求,家属的旅游费和安全责任由教职工自行承担;教职工本人不参加旅游活动的,学校不办理家属的旅游活动。

  6、关于班主任的旅游、休养、考察

  原则上学校将每两年组织一次班主任集体外出交流考察活动,如遇特殊情况未能组织的,学校将给与班主任一定的补助(按照两年里实际担任班主任的年限计算)。班主任的外出交流考察由政教处组织,不参加班主任集体外出活动的,学校不发活动补助。

  本规定经十届一次教代会讨论并通过,通过之日起生效。遇有特殊情况,由党政工商议修改后提交教代会临时会议讨论。本规定规定解释权在校长室。

篇3:学校师生饮用水管理规定

  学校师生饮用水管理规定

  一、水源选择与保障

  1.为确保学校师生饮用水的安全与健康,学校应慎重选择饮用水源。优先选择自来水公司供应的自来水或经过净化处理的地下水。对于自行采集的水源,需经过严格的水质检测和评估,确保其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2.学校应定期对水源地进行巡查,防止水源受到污染。同时,应与当地环保、卫生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水源地的水质状况,确保水源的安全可靠。

  二、储存与运输规范

  1.学校应设立专门的饮用水储存设施,确保储存容器清洁、无毒、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储存设施应定期清洗、消毒,保持干燥、通风,防止水源受到二次污染。

  2.饮用水在运输过程中,应采用专用车辆或容器,确保容器密封、防漏、防晒、防冻。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剧烈震动和颠簸,防止水源受到污染或变质。

  三、质量检测与标准

  1.学校应定期对饮用水进行质量检测,检测项目应涵盖浑浊度、pH值、总大肠菌群、余氯、铅、镉等关键指标。检测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饮用水质量应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任何一项指标超标均不得作为学校饮用水供应。对于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水样,应立即停用,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

  四、饮用时间规定

  1.学校应根据师生的作息时间,合理安排饮用水供应时间。确保学生在上课前、下课后以及课间休息时能够随时饮用到新鲜、安全的饮用水。

  2.饮用水供应时间应固定,并在校园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以便师生了解并合理安排饮水时间。

  五、供应设备维护

  1.学校应对饮用水供应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包括饮水机、净水设备、管路系统等。检查内容包括设备的运行状态、安全性能、过滤效果等,确保设备正常运行,满足师生饮水需求。

  2.发现设备故障或损坏时,应立即停用并及时报修。对于需要更换的设备或零部件,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正规品牌,确保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

  六、使用行为规范

  1.学校应加强对师生的宣传教育,引导师生养成良好的饮水习惯。学生应文明饮水,不得随意泼洒、浪费饮用水。同时,师生在使用饮水设备时,应注意个人卫生,避免手部直接接触饮水口。

  2.使用饮水设备后,应自觉关闭水源,保持设备清洁。学校应设立专人负责设备的日常管理和清洁工作,定期清理饮水口、水盘等易积尘部位,防止细菌滋生。

  七、监督与责任追究

  1.学校应设立饮用水管理监督小组,负责对饮用水管理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整改。

  2.对于违反饮用水管理规定的个人或部门,学校应追究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紧急应对与处理

  1.学校应制定饮用水供应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流程、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预案应针对水源污染、设备故障等突发事件进行设计,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采取措施,保障师生的饮水安全。

  2.一旦发现饮用水质量问题或设备故障等紧急情况,应立即停用相关设备或水源,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同时,学校应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师生的饮水安全,如提供替代饮用水源、维修设备等。

  九、培训与教育

  1.学校应定期对师生进行饮用水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师生的饮水安全意识。培训内容包括饮用水的重要性、水质标准、储存与运输要求、设备使用与维护等。

  2.通过举办讲座、制作宣传栏、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向师生普及饮用水安全知识,引导师生养成科学、健康的饮水习惯。

  十、档案管理与信息公开

  1.学校应建立饮用水管理档案,详细记录水源选择、质量检测、设备维护、应急处理等情况。档案应定期更新,保持完整性和准确性。

  2.学校应定期向师生公开饮用水质量检测结果、设备维护情况等信息,接受师生的监督和评价。同时,对于师生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学校应及时回应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通过以上十个方面的详细规定,学校可以确保饮用水的安全与健康,为师生提供一个良好的饮水环境。同时,这些规定也有助于提高师生的饮水安全意识,促进学校整体卫生水平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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