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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口实小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管理规定

浏览:85282022-05-28

  口京实小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管理规定

  一、课程开设

  根据教育局的要求,我校三至六年级开设“综合实践活动”课。中年段每周开设一节信息技术课、一节劳动与技术课和一节班队活动课,列入课表,配备专任教师。高年段“综合实践活动”课则由劳技课、班队课和研究性学习构成。研究性学习要求每月围绕一个主题或项目开展研究实践活动,由语文教师负责组织实施。

  1、课程目标。

  通过开展综合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对社会生活的积极态度和参与综合实践活动的兴趣;了解信息技术、劳动技术、社区服务和探究活动的一些常识;使学生具有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交往协作能力、观察分析能力、动手实践能力以及对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和创新能力;初步掌握参与社会实践和研究探索、实验实证的方法;获得亲身参与综合实践的积极体验和丰富的经验,塑造完美人格,初步养成合作、分享、积极进取等良好的个性品质,形成对自然的关爱和对社会、对自我的责任感。

  2、课程内容。

  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技术教育、研究必学习、社区服务与社会与劳动技术教育等。这是国家为了帮助学校更好地落实综合实践活动而特别指定的几个领域,而非综合实践活动内容的全部,四大指定领域不是并列的关系,更不能相互割裂。

  3、开展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验工作应注意的基本原则。

  (1)综合性。综合实践活动在目标上,不是单纯从知识上着眼,而是从人的发展着眼,应通过活动,使学生在情意、能力和认识诸方面得到全面的和谐发展;在内容安排上,应与社会生活、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强调跨学科、跨领域,强调学科间的渗透;在方法上,提倡综合运用各种教学方法与形式,重视知识、经验、技能的综合运用。

  (2)实践性。综合实践活动是要让学生在实践中获取亲身感受和直接经验,并养成实践意识,形成综合实践能力,是一种体验教育,必须充分挖掘利用各种可供实践的教育资源,让学生进行有计划、有成效的实践活动。

  (3)活动性。综合实践活动强调针对学生年龄特点,以活动作为教育的载体,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努力让学生“活”起来、“动”起来。

  (4)开放性。综合实践活动在实施中强调遵循“开放”的原则,努力做到教育时空的开放,组织形式的开放,教学要求与内容的开放,教育资源与教师队伍的开放,以及教育管理与教育评估的开放。

  二、师资培训

  学校加强对师资的培训。通过培训和辅导,让教师较好地把握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内涵、目标、基本原则及教学评价,不断提高教师教学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能力。在综合实践活动中,要求教师的教育观念和教学行为必须发生转变,教师将成为学生活动的促进者、组织者和指导者。

  三、课程评价

  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教学评价的目的是为了激发学生对本课程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评价以形成性、发展性为主,注重学生主体参与实践的过程及在这一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积极性、合作性、操作能力和创新意识。评价应注意多样性和可选择性,可以自评、生评和师评相结合。不采用书面考试的方法,可采用作品(手工、劳技作品、调查报告、研究性小论文等)评价、展示与交流、成果汇报活动、技能比赛等多种方法进行。

篇2:职业技术学院课程建设实施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精品课程建设实施管理规定

  一、总则

  课程建设是教学建设的基本内容,是人才培养质量的根本保证。精品课程建设是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我院课程建设的重要内容和主要目标。其目的在于:通过精品课程建设,切实推进教育创新,深化教学改革,促进现代信息技术在教学中的应用,共享优质教学资源,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了加强我院的课程建设,提高课程质量,积极培育省级、国家级精品课程,根据教育部和福建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指导思想

  (一)精品课程建设要体现培养掌握一定的基础知识和基础理论,具有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的人才质量标准。

  (二)精品课程建设要综合学科、教师队伍、教材、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教学环节等各方面的建设和改革,协调发展、整体推进。

  (三)精品课程建设要集教学名师、精品教材、教学改革成果于一体,实现优质教学资源的交流与共享,最大限度地提高课程教学的质量。

  (四)精品课程重点体现“精”,即内容精当、教艺精湛。采取“重点扶植、稳步推进,成熟一门,发展一门”的措施,在抓好学院精品课程建设的基础上,积极培育省级、国家级精品课程,建立起以学院重点课程、精品课程和省级、国家级精品课程为主的课程建设体系和良性发展机制。

  三、建设目标与评判标准

  精品课程是具有一流教师队伍、一流教学内容、一流教学方法、一流教材、一流教学管理等特点的示范性课程。具体标准是:

  (一)逐步形成一支以主讲教授、副教授或具有高级职称教师负责的、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梯队,并按一定比例配备辅导教师和实验教师。

  (二)教学内容具有经典性、先进性和科学性,在保证必要的基础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及时反映本学科领域的最新科技成果。同时,应广泛吸收先进的教学经验,积极整合优秀教改成果,体现新时期社会、政治、经济、科技的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

  (三)注重使用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合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改革传统的教学思想观念、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教学管理。精品课程应使用网络进行教学和管理,相关的教学大纲、教案、习题、实验指导、参考文献目录、网络课件、授课录像等要上网并免费开放,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享并带动其他课程的建设。

  (四)精品课程必须选用教育部推荐的系列化的、国家级优秀高职高专教材。

  (五)教学管理科学高效,建立相应的激励和评价机制。

  四、申报与立项

  (一)申报立项的范围

  申报的课程应是建设基础较好、学生受益面较广的各专业的公共课程、专业基础性课程和专业技术课程,且已连续开设2年以上。

  (二)申报立项的条件

  1.课程负责人应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或高级职称),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显著,并承担和组织该门课程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

  2.申报的课程应有一个相对稳定、结构合理并不少于3人的教师梯队。

  3.教学条件较好、教学建设和改革有特色和成效显著的课程,包括:优秀教材使用、参考图书、教学管理、实验室与教学设备、教学态度、教学方法与技巧、考试制度与题库建设等因素。

  4.申报课程所在系重视和支持精品课程建设,并提供相应的教学条件。

  (三)申报立项的程序

  1.校级精品课程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国家级、省级精品课程按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文件规定申报。

  2.课程负责人应填写《z职业技术学院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申请书》。

  3.申报课程所在教研室推荐,系部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上报教务处。

  4.学校组织校内外专家对申报课程进行答辩评审,经主(分)管院长批准后正式立项。

  五、运行与管理

  (一)校级精品课程的规划、指导、检查和评估验收由教务处负责进行。

  (二)校级精品课程建设期一般为二至三年,建设期年检合格或通过结题验收者,享有“z职业技术学院精品课程”称号,校级精品课程称号有效期5年。

  (三)学校精品课程实行课程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人要把握好课程的总体水平和建设进度,统筹安排课程建设经费,对课程年度检查和鉴定验收负全面责任,并按学院要求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四)校级精品课程须将相关的教师队伍、教学大纲、教学内容、教案、习题、教材及参考书、不少于50分钟的教学现场录像等课程资源通过学校“精品课程网站”开放。承担精品课程的教师要积极使用该网站进行课程教学和辅导,并协助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好网站的维护和内容更新工作,内容年度更新(或新增)比例不得低于10%。

  (五)学院组织专家对课程进行年度检查,年检不合格的课程,将被取消校级精品课程称号,同时停拨建设经费,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申请续拨。

  (六)校级精品课程通过验收即为结题,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结题或验收不合格的课程可申请延长一年结题,对于届时无故不参加结题或仍验收不合格的课程,学校将收回建设经费并取消课程负责人其他教学建设项目的申报资格。学校精品课程结题验收后应做好后续建设工作,要根据形势的发展和需要,及时充实、更新、提升课程建设成果,不断提高课程质量。

  (七)国家级、省级精品课程按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文件规定进行管理。

  六、资助与奖励

  (一)学院资助校级精品课程建设经费0.3万元,按年度和建设进程拨发。对国家级及省级的精品课程建设项目,学院按照有关政策,给予1:1的配套建设经费。

  (二)学院建立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的奖励制度。奖励标准如下:

  (1)国家级精品课程:每项奖励2万元;

  (2)省级精品课程:每项奖励0.8万元;

  (3)院级精品课程:每项奖励0.3万元。

  其中对课程主持人的奖励应不少于总奖励经费的40%。

  (三)精品课程负责人和课程组成员,在教学研究、教学成果申报、教材建设、教学名师评选等方面,学校将予以优先考虑。

  七、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z职业技术学院精品课程申报表》

篇3:学院学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南冲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课程考核

  第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条 学生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试安排在校历规定的考试周进行,考查一般在期末考试前一周内结束。期末考试的具体安排在考试前一周公布,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考试具体安排。

  第三条 考试课程考核时要求使用按照一定格式,内含一定题型和各题型分数比例的正规试卷。

  (一)试卷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试题要既能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又能考察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试题的覆盖面要广,题量应与限定时间相符,难易程度适当,试题的文字表述要简练、明了、准确。

  (二)已建立试卷(题)库的课程,试卷必须在库中提取;尚未建立试卷(题)库的课程,期末应拟制A、B两套试卷,两套试卷的题量和难度大致相同,经教研室主任审批后,择一使用,另一套试卷备作补考用。

  (三)同一专业、同一年级、同一学科的不同班级由两名以上教师任课时,必须统一试题,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评分标准。

  第四条 教学计划中的考试课程纳入学院考试计划,事先安排考场,选定监考教师。

  第五条 考查课程的考核可以采取相对灵活的方式,既可以安排集中考核,也可以安排课上测验。

  第六条 成绩考核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考试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按平时成绩占学期成绩的30%,期末考试成绩占学期成绩的70%计算

  (二)考查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可以参照考试课的成绩评定办法,也可以依据平时成绩 (实验、实习、习题课、课堂讨论、答辩、平时测验等) 加权平均后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成绩。

  第二章 实践教学考核

  第七条 独立设置的实训(实验)、见习、实习课程成绩评定应根据学生平时出勤、上课表现、实训(实验)报告以及最终实训(实验)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实训(实验)成绩,实训(实验)的平时成绩不得低于实训(实验)总评成绩的50%。

  第八条 独立设置的实践性课程(含见习、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记分。

  第九条 独立设置的实训(实验)课成绩不合格,可以安排补做;见习、实习成绩不合格,应当重修;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不合格,应当重做。补做、重修(重做)以一次为限。

  第十条 毕业设计(论文)采取综合考查的方式进行考核,一般由指导教师评定成绩并写出评语;参加答辩的学生,由答辩委员会做出最终的成绩评定。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组织的统考、抽考由教务处负责确定考试科目、时间,并作出整体考试安排,由各系协助组织实施;其他课程考核由学生所在系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科目和校历规定的时间组织实施,教务处负责考核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服务。

  第十二条 学生课程考核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免修:

  (1)优秀学生(各学期平均成绩均在90分以上,且没有不及格记录的学生)在学院学习期间通过自学等方式,已掌握课程必须的知识和规定的技能要求,可以申请该课程的免修(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就业指导课、独立设置的实践性课程、见习、实习、毕业考试除外)。免修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审核,教务处审批,可以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开课前),成绩达到85分以上,视为考核通过,期末成绩记“免修”,学期成绩以实际成绩记载。

  (2)学生入学后第一学期不能申请免修。

  (3)学生应在每学期期末前提出下学期免修课程的书面申请。

  (4)学生每学期的免修课程不应超过两门。

  (二)免考:

  (1)学生因已获得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基本技能(指英语、计算机等应用能力)证书或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以凭相应证书向所在系申请免考,经系、教务处逐级审核后,报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免考相应课程,该课程期末成绩记“免考”,学期成绩记“80”分。获准免考的学生,可以免修该课程。

  (2)学生应在每学期期末前提出下学期免考课程的书面申请。

  (三)缓考:

  学生因疾病、特殊事由而不能按时参加考核(除补考外),可以办理缓考,其期末成绩、学期成绩记“缓考”。

  (1)办理缓考需本人事先持有关证明(疾病须持有二级甲等及以上级别医院的诊断证明) 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由系统一报教务处审核,经教务处长批准后,做缓考处理。

  (2)缓考的考试与补考同时进行,其成绩评定及记载与补考相同。每科课程缓考以一次为限。

  (四)停考:

  (1)学生缺课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其期末成绩、学期成绩记“停考”,可以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补考。

  (2)一学期内无故缺交作业超过某门课程布置作业量1/3以上者,取消其该课程的考试资格,期末成绩、学期成绩记“停考”。作业补齐后,经任课教师认可,教务处长批准后可以参加学期补考。

  (五)旷考:

  (1)学生无故不参加已经安排的考核,按旷考论处,取消学期补考资格,期末成绩、学期成绩均记“旷考”,可以参加毕业前补考。

  (2)应补考学生不参加补考,补考成绩记“旷考”。

  (六)违纪、作弊: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违纪的,该课程的期末成绩、学期成绩记“违纪”,可以参加学期补考。学生在考试过程中作弊的,该课程的期末成绩、学期成绩均记“作弊”,不可以参加学期补考。

  第十三条 考核成绩均按整数记载,小数部分应四舍五入。补考及格成绩按60分记载,不及格按实际得分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考核成绩由教务处审核认定后,由学生所在系公布。

  第十五条 学生若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以由学生本人在下学期开学十日内(非期末的结课考试在成绩公布十日内)向所在系写出书面申请,申明原因,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经任课教师所在系领导批准,由任课教师、阅卷教师与教研室主任共同核对成绩。

  第四章 考试纪律

  第十六条 参加考核的学生应当凭本人学生证入场。无证件者不得参加考核。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成绩无效,可以参加学期补考。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八)故意扰乱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九)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十)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的;

  (十一)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成绩无效,不可以参加学期补考,并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由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参加毕业前补考: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在桌面上书写与考试内容有关字迹,或其明知考试用桌面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字迹而不报告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四)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八)交换试卷,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物品的。

  (九)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十一)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十九条 对于学生违纪、作弊行为,考试工作人员应收集、保留直接证明学生违纪、作弊的物品,监考教师据实填写“考场情况报告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全日制专科层次在校学生。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经修订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由学院授权教务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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