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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浏览:81452022-03-30

  安淮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学校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入学

  (一)学校按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升学考试和招生计划录取统招生和择校生。

  (二)新生须按规定的日期凭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三)高一新生或原在籍学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须凭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但不得超过开学后二周,学生无故逾期二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或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凡经查不符合招生条件或属徇私舞弊者,学校予以清退。

  二、休学、退学、复学和转学

  (一)休学:学生因病,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须休养或需较长时间治疗;或因其他特殊原因,学生较长时间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由本人申请、家长同意,经教务处及主管校长批准,可以休学,并发给休学证书。

  学生休学一次为一年。

  (二)复学:学生休学一年期满后,方可申请复学,根据原签发的休学证书复学的理由,经教务处审查批准后,方可复学。病休学生,须持县级及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已恢复健康,才能复学。

  高中学生休学期满后一周未到校复学者,以自动退学处理。

  (三)退学: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应予退学并发给退学证明,不予复学。

  1、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麻疯病等严重疾病者。

  2、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60节(含60节)。

  3、家庭有特殊困难,不能继续学习要求退学者。

  (四)转学:对于确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住址迁移,家长部队转业、退伍,学生随迁户口关系的,由本人及家长(或监护人)申请,交验有关证明,可准予转学。

  1、转出学生必须持有下列证明,学校才能予以转学。⑴家长工作调动行政介绍信;或家长部队转业、复员证明或家庭户口迁移证;⑵接收学校开具的接收证明;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接受的证明。

  2、外地中学学生要求转入本校者,需交如下材料:⑴学籍卡和会考证;⑵学生原始成绩单;⑶当地学校对学生的评语或鉴定材料;⑷经教务处考核成绩合格,方可转入。

  3、本市中学之间一般不予转学。

  4、任何人不得为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开具转学证明,接收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

  三、借读

  (一)我校一般不接受借读学生,在班额允许的情况下,因各种原因需要到本校借读的学生可由本人申请,教务处考核合格,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借读费后,可以办理借读手续。

  (二)年级或班主任不得拒收正常转学学生或借读生。

  四、毕业、结业

  (一)毕业:学生修业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会考考试成绩合格,考查科目成绩合格,操行成绩符合要求者,准予毕业。并发给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编号的高中毕业证书。

  (二)结业:会考考试学科成绩不及格可补考,补考后仍未及格者,还可以参加下一次补考,一直补到成绩合格,可发毕业证书。如果终究有不及格科目,学校可发给结业证书。

  五、奖励与处罚

  (一)学生每学期应进行一次个人小结和民主鉴定,并由班主任评定操行成绩,填写操行评语。毕业要进行全面鉴定。

  (二)学年结束,结合小结、鉴定,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由学校授予“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光荣称号,发给证书。学生有突出事迹,应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三)对于违反纪律、犯错误的学生,应进行耐心说服教育,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于错误严重、屡教不改的学生,可视其情节严重的程度和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等处分。学生受处分后,经过相当一段时间的教育,有明显悔改表现的,可撤消或减轻其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一年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者,经学校办公会议同意后,勒令其退学。

  (四)对于极少数品质恶劣、道德败坏及严重违法乱纪、屡教不改的学生,经调查属实后,经学校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校长批准,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对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修业年限证明。

  (五)学生受到奖励和处分均应放入学生档案,受处分的学生,撤消处分后,应将有关材料从其档案中撤出,但应有记载。

  六、纪律考勤

  (一)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律,自觉遵守《中学生守则》,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学生不得随意迟到、早退和旷课,三次迟到或早退作旷课一节处理,对旷课的学生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六十课时者,给予注销学籍的处分。

  (三)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应按学校规定手续办理。凡未经请假或无故超假,均作无故旷课处理。

  七、学生学籍档案

  (一)新生入学后,教务处应立即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二)学生在校期间,因特殊原因导致不能完成学业,经本人申请、家长签字、教务处同意,按有关规定缴纳学籍管理费后,可以保留其学籍。

  (三)学生毕业后,其学籍卡附件及学籍卡复印件存放在教务处,整理完毕后一律存放在学校档案室。

  八、附则

  (一)本规定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二OO五年九月一日开始执行。

篇2:良铺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良辅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提高义务教育水平,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依据《义务教育法》及《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临沭县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临沭县实验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一、管理体制

  在县教育局学籍主管部门(县基教科)统筹管理的基础上,学校建立由分管校长负责、教导处主管、学籍管理员主办的管理体系。

  二、学籍管理

  (一)新生入学与注册

  1、根据规定,我校只招收驻城户口或符合驻城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

  2、学校严格控制班额。在现有人数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实现每班不超过45人。

  3、学校招收的一年级新生,家长要提供有效证件并经县教育局基教科审核通过后,才能在我校建档就读,不能建档的劝其回户口所在地学校就读。

  4、学籍档案建立后原则上不予更名。

  (二)转学和借读

  1、转出。在校学生需转出的,应先到接收学校办好接收证明,然后学校给予办理转出证明等手续。转入外县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

  2、转入。属于我校招生范围且经学校研究同意后,除有合法学籍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方可办理学籍转入手续:

  (1)持父母调令(只限军队安置、组织、人事等部门调动到县城工作的)家庭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明。

  (2)父母在县城经商且有连续一年以上的营业执照(一方须是法定负责人)、税票(年税额须在3000元以上)和户口簿。

  (4)父母在县城有住房且有房管局办理的房产证和家庭户口簿。

  (5)对外来投资经商者其子女入学就读,按县委、县府有关政策办理手续。

  3、借出。因需暂外出借读的,学校予以保留学籍。借读学生在一个月内将借读证明交回学校,如不按规定办理,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到学籍主管部门(县教育局基教科)办理该生学籍注销手续。

  (三)休学

  学生因病如需长期治疗,须经乡镇级以上医疗(含乡镇级)证明且药费必须在500元以上,经学校审查同意,报县教育局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准予休学。

  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持规定级别的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规定级别医院证明,学校审查核准,报县教育局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

  学生死亡,班主任应及时报告,由学校上报县教育局基教科注销学籍。

  (四)毕业

  学生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可以发给义务教育证书。义务教育证书应由班主任认真填写、学校同意盖章后,发给学生。

  三、学籍信息

  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学籍管理系统。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四、在校生管理。

  各班级要认真做好在校生管理工作,及时填写《控辍家访记录》,防止学生辍学。

  班级发生学生变动的,要及时上报学籍管理员,说明变动详细情况,并督促家长完善相关手续。凡是手续未完成的学生,各班级不得接收或安排转学。

篇3:横化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扇横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籍在其户籍所在县(市、区,以下简称“区县”),其入学、转学、借读、休学、毕业等有关学籍手续须按本规定办理。

  二、新生入学

  第三条 我校实行秋季招生、入学。义务教育年限为三年。

  第四条 新生实行免试入学,新生分班要均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快慢班、实验班等。

  第五条 每年七月,在镇政府分管领导的主持下(教育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将全镇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毕业生的电子档案交我校。我校根据接收的学生名册在七月底前给所有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编制全市统一规定的学籍号。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按规定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凭相关手续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学校就读,给予学籍,省内生源要通知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依法更改姓名的,原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

  三、转学

  第八条 学生全家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区县内跨乡(镇)迁移,可准予在公办学校之间转学。

  转学手续: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和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到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转入学校办理同意接收证明(跨省转学除外);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同时需附转入地同意接收证明、户籍迁移证明及复印件。学校审核、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转学证明。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学生持转学证明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均需出示户籍迁移证明(和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原件。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九条 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中途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并由学校提供同意转入证明。

  第十条 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案。跨省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登记表》。

  第十一条 转学不得进行入学考试。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休学期满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四、休学和复学

  第十二条 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或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休学证明存根的附件保存备查。

  第十三条 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休学证明。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第十四条 从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在十个工作日内,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须给学生监护人能否休学的明确答复。

  休学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开始计算;出国的自批准之日计算。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第十五条 休学期满,学生或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

  五、成绩考核

  第十六条 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或考查,考试或考查科目为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科。

  考试或考查成绩采用等第记分。记分等第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阅卷时采用百分制的,需转换为等第通知学生,考试或考查成绩要记入学生档案。不得公布考试名次。

  第十七条 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中、期末考试或考查成绩综合评定;学年成绩评定以第二学期为主。

  第十八条 期末、毕业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成绩分为及格和不及格两级。

  第十九条 学生操行评语,由班主任依据教育部20**年颁布的《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进行评定。

  第二十条 学生体育成绩按照国家颁发的体育合格标准评定,未达到标准的为不合格。

  学校要按有关规定在学生档案中记录学生健康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学生的考试、考查情况填写《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书》(学生成绩报告单),向监护人报告。

  六、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档案。

  学校根据规定,民主、公开、公正地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应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档案。

  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劳动教养的学生,服刑、教养期满超过十六周岁的,由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取消学籍。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处分一旦撤销应在学生档案上加撤销记录。

  七、管理权限

  第二十五条 全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由地方政府所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处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从事学籍管理电子化工作。学校专门负责学籍管理的工作人员,要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学生的电子档案并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填写、更改和公开学籍信息。

  学籍管理信息要按所授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注明。

  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所出具的纸质学籍手续材料必须按规定加盖学校或市、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公章方才生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借读的学生涂改或重新制作学生学籍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第二十七条 学校均不得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等手续的学生。

  第二十八条 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一经发现由有关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立即作纠正处置,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监护人负责。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如有违反本规定行为,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教育帮助,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学校必须向教育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要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上报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条 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要加强管理,及时总结分析,纠正和处理学籍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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