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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实验中学教师技术职务聘任方案

浏览:35372022-01-29

  为了充分利用职称聘任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莱城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竞聘赋分指导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聘任基本原则

  1.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的原则;

  2.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3.坚持有利于调动工作积极性的原则;

  4.坚持领导决策、群众参与,教代会、工会监督的原则。

  二、聘任人数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设立的岗位数确定。

  三、聘任资格标准

  全体在编在岗人员中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教师信息技术考试合格,新课程考试合格,没有违法违纪行为、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近三年考核合格及优秀人员。

  四、量化赋分办法

  (一)基础条件分(此项占总分的35%)。 基础条件分从教龄、待聘年限、学历等方面赋分。

  1.教龄按参加教育教学工作年限计算,每一年教龄计1分。

  2.待聘年限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的年限,以每一周年3分计算。

  3.学历按各类教育专业、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计分,以最高一个学历计分,不重复计分。研究生学历计14分,研究生进修班学历计12分,本科学历计10分,专科学历计8分,中师学历计6分。

  (二)教育科研能力分(此项占总分的15%)。教育科研能力分主要从科研能力、荣誉称号等方面计分。

  1.表彰奖励按参加工作以来取得的荣誉称号计分:国家级15分,省级12分,市级6分,区级4分,校级2分。荣誉以党委、政府教师节表彰的“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及教育主管部门表彰的“学者型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学工作先进个人”为标准。其他部门颁发的荣誉以表彰机关级别为标准,降低一个档次计分。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评选的规定年限内的“教学能手”、“教坛新秀”等按表彰机关的级别计分。

  该项以一项最高荣誉计分,不重复计分。

  2.教育科研任现职以来在各级教育报刊上发表的论文或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评选的论文计分。国家级论文计10分,省级论文计8分,市级论文计4分,区级论文计2分。以一份最高级别论文计分(不含试题、参编的教学指导书等),不重复计分。

  主编的教育类专着、自主发明成果专利按出版社的级别、颁发单位级别,按照教育报刊上发表的论文级别进行赋分。

  凡获奖论文按比各级教育报刊上发表的论文低一个档次计分。

  以上均为第一作者,每降低一个位次,递减2分。

  参编的教育类专着,获奖的优质课、观摩课、说课、教案、课件等参照获奖论文赋分标准进行赋分。

  (三)工作实绩分(此项占总分的50%)。工作实绩依照《莱芜市实验中学教职工量化积分方案》考核,按等次计分。(按近三年的年度考核成绩之和记入总分)

  上课教师:优秀计25分教辅人员: 优秀计22分

  一等计22分一等计19分

  二等计19分二等计16分

  三等计16分三等计13分

  (四档比例为15%、20%、35%、30%)

  学校中层以上教育干部按考核成绩以25分,22分,19分三个等次计分。

  四、说明:

  1.量化赋分要以有效证件为依据,按各项量化分对应累计分数。

  2.各年级部、各处室各推荐一名人员成立“量化赋分小组”,负责量化赋分工作。

  3.参加支教的教师每一年加1分。

  4.凡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仍然在岗,又未聘任已评定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视其情况,优先考虑聘任,占用当年岗位。

  5.如果遇到本方案涵盖未尽的情况,由校委会研究决定。

  6.本方案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方案同时废止。

  任职以来,被校委会聘为班主任的,每一年加0.2分,加到1分为止。

篇2:学院外聘任课教师聘任合同

  学院外聘任课教师聘任合同

  因教学工作需要,z职业技术学院系、部(甲方)聘请同志(乙方)在甲方任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聘请乙方担任教学任务,具体内容见下表:。

  受聘任教一览表

  二、甲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向乙方提供教材、备课纸、教学安排、课表、教学大纲等有关教学资料。

  2、依甲方结算课酬的周期,按元/课时的标准,分期向乙方支付报酬。

  三、外聘教师基本职责:

  1、具有正确的世界观、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不断创新的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遵守党纪国法和学院的规章制度,服从教学安排,依据合同忠实履行职责,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任务。

  2、研究教学方法,讲求教学效果,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运用各种教学方法和手段使学生学有成效。加强师生沟通,平等的对待每个学生,保证教育的公正性。

  3、兼职教师对其所承担教学的课程,应在开课前两周内根据校历、教学进程表和课程表的安排,填写学期授课计划(一式三份),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系(部)主任批准,教务办、系(部)或教研室各执一份。

  4、兼职教师必须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备课,并按要求撰写好教案。

  5、教师上课应严格遵守学院的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拖课、不提前下课。

  6、兼职教师因事、因病需要调、停课或代课,应提前向系(部)提出申请,系(部)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办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教师因故不能提前办理手续时,原则上应提前12小时通知所在系(部),由系(部)代办或事后补办。

  7、兼职教师应按照学院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试卷命题及阅卷等工作。

  8、课程授课及考核结束后,应按照学院及系(部)的有关规定,上交成绩单、课程总结等相关材料。

  四、乙方必须履行甲方所规定的外聘教师基本职责(本合同第三点),认真完成教学任务。若乙方不能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完成教学任务,或违反学院管理规定,不能按时提交各种教学文档,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予以解聘,情节较轻者,适当扣除讲课酬金。

  五、在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因故需要解除合同,应提前一个星期以上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有权要求经济赔偿。

  六、未尽事宜,双方适时协商。

  七、本协议自二OO年月日起至二OO年月日止。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教务处、人事处备案一份。本协议到期后自行中止。

  甲方:z职业技术学院乙方:

  系、部(盖章)

  代表:

  二OO年 月 日二OO年 月 日

篇3:南理工大学教师聘任委员会章程

  理工大学教师聘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人力资源管理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学校改革和发展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学校成立“z理工大学z学院教师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为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明确其职责范围,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是学校的学术性机构。负责审定、审议、咨询或评估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人才引进、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聘期考核等重大学术性和专业性事项,以及学校授权审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二)审议专业学院的年度师资补充计划;

  (三)审定专业学院拟调入的引进人才及副高(含)以上职称人员的任职资格;

  (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推荐工作;

  (五)审议学校专任教师和教辅的岗位设置,并审议岗位分级结果。

  (六)审定专业学院报送的专业责任教授和专业学科带头人人选;

  (七)审议专业学院高级职称教师的岗位职责;审议专业学院报送的专任教师和教辅的聘期考核结果,并审议与之相关的续聘、解聘事宜;

  (八)审议学校内部与教师聘任有关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的重大事宜;

  (九) 院务办公会授权审定、审议的其他重大学术性和专业性事宜。

  第三章 组织

  第四条 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的组成与产生

  (一)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1人,委员若干人,由长期从事教学、科研和教学管理工作,具有较高学术造诣,责任心强,能从全局出发考虑学校工作的专家、教授、从事相关工作的管理干部代表组成。

  (二)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由院务办公会任命;委员候选人由主任委员推荐,经院务办公会批准后由院长聘任。

  (三)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四)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由本人提出辞呈或由主任委员提请院务办公会解聘,并进行增补。

  (五)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处,委员会秘书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并负责记录会议决议,撰写会议纪要,经主任委员审核并签字后向学校提交,并留存备查,按年度归档。

  第五条 各专业学院(教学部)应设立基层单位教师聘任委员会,并参照本章程制定本院的教师聘任委员会章程,同时将委员会成员及委员会章程报送学校备案。对于尚不具备成立教师聘任委员会条件的专业学院(部),需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后,可由该单位的院务会(部务会)或院务(部务)扩大会代行教师聘任委员会职责,同时需将会议成员名单报学校备案。

  第六条 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工作秩序,确保工作质量,促进学术道德建设,教师聘任委员会委员在工作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时参加委员会的有关工作,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及时向委员会秘书请假。

  (二)应参加会议全部过程,认真听取议题内容并仔细审阅相关材料。工作中应认真负责、出以公心,注重学术、严格把关,代表学校认真完成相关工作,做到客观、公平、公正。

  (三)严守纪律,不泄露会议讨论过程中的有关信息。

  (四)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委员在讨论、审议、审定与本人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应回避。

  (五)委员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委员会反映并提出解决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七条 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议事规程

  (一)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临时性会议或部分人员参加的专题会议;对于一般性问题也可通过书面形式征求委员意见。

  (二)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

  (三)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进行。

  (四)主任委员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充分考虑和综合会议成员的意见做出决定。对于重大问题决策,可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以赞成票超过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为通过;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六)对于由教师聘任委员会审议或提供咨询的议题,将审议结果或咨询建议提交院务办公会,由院务办公会审定。

  (七)审议(定)结果应报告院务办公会备案后执行。院务办公会如有不同意见,可要求教师聘任委员会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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