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中学学生违规处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校学习的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违反本条例的学生,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凡有违反校纪校规和社会公德的行为,均按照本条例处理。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令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处分分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此项对毕业班不适用);
第六条对于违反学校纪律,尚不够处分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可分别进行个别教育、年级点名批评、全校点名批评。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10至20学时的;
(二)考试舞弊,情节轻微的;
(三)扰乱公共秩序,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生活,经教育不改的;
(四)有偷窃行为或抢劫行为,情节较轻的;
(五)有赌博行为的;
(六)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的;
(七)参与、唆使打架的;
(八)因过失造成少量公私财物毁坏,拒不赔偿的;
(九)隐瞒、包庇、纵容违法乱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偷看并传播、宣传色情、凶杀、迷信的书刊、录像,经教育不改的;
(十一)抽烟、喝酒、出入网吧或游戏机厅,经教育不改的;
(十二)违章使用学生证,有损学校声誉的;
(十三)其他违反校纪校规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或留校察看的处分:
(一)在-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20至40学时的;
(二)考试舞弊情节严重的:
(三)故意损坏公物,拒不赔偿的;
(四)因过失造成公私财物较大损失,拒不赔偿的;
(五)有偷窃行为,情节较重,经教育不改的;
(六)有敲诈行骗行为的;
(七)参与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八)参与、唆使打架,造成一定后果的;
(九)有流氓行为的;
(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
(十一)抽烟、喝酒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不服从管理,进行威胁和打击报复的;
(十三)其他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较重的。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具体执行参照上级教育部门相关法规):
(一)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经教育不改的;
(二)组织、煽动闹事,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偷窃行为,情节严重、屡教不改、影响极坏的;
(四)唆使、组织、参与打架,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五)有侮辱妇女及其他流氓行为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的:
(六)进行威胁和打击报复,后果严重的;
(七)进行诈骗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因过失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坏的;
(九)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
(十)留校察看期间违反校纪校规的;
(十一)有其他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屡教不改,情节恶劣,影响极杯的。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学生,学校有关部门必须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予以处理。处理前要同本人和家长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或保留意见。对学生的申诉,学校将认真进行复查,并写出复查结论,答复学生。
第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但时间超过一年未被发现的行为,学校原则上不予追究,但行为人再次违反本条例的,学校将从重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条例应当受到处分,但由于行为人主动承认错误,认识深刻,有立功表现的,学校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对于欺骗组织、态度恶劣、屡教不改的,学校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十三条 处分的程序,一般由班主任首先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学生所犯错误事实材料及处理建议,学校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给予书面处理意见。对于记过以上的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除特殊情况外,处分决定应向全校师生宣布。
第十四条 处分的期限:除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外,从批准之日起,警告和严重警告为六个月,记过为一年。期满后,有明显悔改表现的,要本人申请,按审批程序,可撤销其处分。处分期过半,错误已改正,并有特别表现甚至立功表现的,可提前撤销其处分。受处分学生的处分决定及撤销处分的决定由学生处统一载入学生档案。
第十五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学生处。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2:良辅中学违纪违规处分条例
良辅中学违纪违规处分条例
一、处理原则:
教育为主,处理为辅;屡教不改,必须处理;恶性事件,从重处理;校作处理,告知家长。
二、处理流程:
本着负责的态度,遵循认真、慎重、妥善的原则,自下而上,以事实为根据,以育人为宗旨。由班主任审核、报送违规事实材料。
1.对于违规情节较轻的学生:
①由班主任进行教育,或由年级组长协同教育。
②学习违规情节相对严重的,由学生填写《太仓市良辅中学学生学习违纪违规情况登记表》。
③违规学生完成反思的相关文字材料。
④班级内作批评。
⑤将相关材料上交德育办存档。
2.对于违规情节严重的学生:
①学生填写《太仓市良辅中学学生违纪违规情况登记表》
②对违规学生进行停课检查、反思等教育
③由德育办填写《太仓市良辅中学学生行为预警通知书》并及时发送到家长。
④违规学生完成反思的相关文字材料。
⑤德育办根据学生反思态度,报校长室同意后,酌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⑥在校内张贴相关纪律处分的决定,同时转教务处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凡在毕业前未能撤消处分的同学,不发、扣发毕业证书。
三、处理权限:
1.班内通报批评由年级组长会同班主任作出处理意见;
2.校内通报批评由德育办根据班主任、年级组长意见作出处理意见;
3.纪律处分,由德育办会同校长室作出处理意见;
四、处理规则:
1.一般违规:
(1)如校内骑车、游食、乱抛杂物、自行车不上锁、吹口哨、翻越栏杆等按照“班级常规检查赋分办法”处理;
(2)如欺负同学,语言不文明,仪容仪表不合要求,违反课堂纪律,违反作业要求等,经多次教育不改,可作出班内批评处理;
2.严重违规:
(1)通报批评
不尊重师长、不遵守管理制度及在校行为规范和其他校纪校规者,班内通报批评后屡教不改者
(2)警告
①通报批评教育本学期累计超过2次以上仍无收效者;
②发现恶语伤人、打架斗殴(未造成严重后果)、小偷小摸等不良行为,经教育帮助仍不愿意改正者;
③损坏公物而隐瞒不报者;
④观看不健康的书刊和影视录像者;
⑤吸烟、酗酒、赌博,进娱乐场所、私自组织过生日、谈情说爱等严重违纪者;
⑥本学期旷课累计六节以上者;
⑦警告由班主任上报材料,由德育办审查确认备案,并口头通知学生家长,记入本人学籍和学生手册。
(3)严重警告
①警告本学期累计超过2次以上仍无收效者,由班主任上报材料,德育办确认后,张榜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
②有严重违纪屡教不改者
(4)记过
①经严重警告后仍无效果者;
②不遵守社会公德,造成社会上不良影响者;
③传播不健康书刊、影视录像者;
④学期内旷课累计十五节以上者;
⑤记过以以书面形式进行,由班主任上报材料,政教或教导主任批准,全校大会宣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
(5)留校察看
①经记过无效者;
②突发恶性事件且影响很坏,发生严重的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在学校和社会造成很坏影响者;
③打架斗殴至他人伤残者或者发生较严重的偷窃行为,被公安部门传讯者;因犯罪受到公安部门拘留者;
④学期内旷课累计20节以上者;
⑤留校察看由德育办上报材料,校办公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张榜公布,并上报上级部门备案,书面通知家长。
五、关于撤消纪律处分
1.撤消处分的权限与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
2.受警告、严重警告的同学需在受处分三个月后向班主任申请,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德育办,并由德育办据其行为表现、态度予以撤消,并在全校公布。
3.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同学需在半年后向班主任申请,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德育办,并由德育办据其行为表现、态度予以撤消,并在全校公布。
凡受处分的一律填入入学生档案,并通知家长。
凡警告以上(含警告)未被撤消者不予毕业。
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报执法机关依法论处。
篇3:WZ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网络违规行为处分办法
州温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网络违规行为处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规范我校学生网络行为,引导学生科学、合理地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维护公共秩序和校园稳定,结合我校实际,依据《州温职业技术学院高职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温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学生和学生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行为”是指我校学生或学生组织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所进行的一切网上活动。
第四条 学生网络违规行为处分程序,依照《州温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学生或学生组织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危害国家安全,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 严禁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六)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或者受到治安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尚不构成犯罪,情节较轻的,给予留校察看、记过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条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查阅、传播含有宣扬封建迷信、**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等内容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网页、电子出版物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或者受到治安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盗窃、诈骗国家、集体、私人财物或者他人网络虚拟财物的,依照《州温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九条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发布未经证实的消息,或者捏造、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损害学校或他人声誉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利用网络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或者受到治安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未经允许,任何学生或学生组织不得利用校园网络资源设立固定的、开放性的网络服务器并提供包括www、ftp、bbs、mail、pro*y等形式的网络服务。屡教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
(二)未经允许,进入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系统或者非法使用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五)盗用他人帐号、IP地址及MAC(计算机网卡硬件地址);
(六)制作并使用攻击性的程序代码,影响校园计算机信息网正常运行
(七)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有以上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或者受到治安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制作、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及其他任何具有破坏性的程序。
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制作计算机病毒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第十四条 公民通信秘密及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侵犯他人通信秘密及个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侵犯他人网络作品知识产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州温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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