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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要守住教育的根》读后有感

浏览:32072022-01-08

  《惩戒要守住教育的“根”》读后有感

  我是年轻教师,第一次当班主任。我的职业理想,就是做一名优秀的人民教师。因此,在求学阶段就比较关注教育,特别是大学学习以来,还与很多一线教师交流教育问题;攻读硕士阶段,在网易开通了博客,特别是建立了“教育风暴”交流圈子。这些都为我现在的教育工作打下了认识基础。虽然我向来认为,教育是一门艺术,而艺术既有简单美,也有复杂美,但是美好愿望总是从简单开始。我带班就从简单开始的。

  我认为,教师在教育工作中最需要克制是情绪化倾向,在面对教育问题,特别是学生犯错问题,教师不能随意而为,任性而行;进行班级管理时,尽可能按制度办事。因此,带班初期,制定了“纪律条例”和“违规记录”,有了“纪律条例”,管理有章可循;有了“违规记录”,教育有据可查。起初,如此简单的教育措施确实也发挥效应,但是随着有些同学违规次数的增加,其教育效应日益衰减;这个时候我引进了“奖励和惩罚”措施,我永远都会坚持“奖励为主,惩罚为辅”的教育原则,于是再一次出台了“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班级违规纳入品德量化考核之中,违规者扣品德分,品德分低必定影响综合素质测评总分,而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将影响学生各项荣誉的评选。这一办法自然也发挥了效应,但是我想只要是一线教师,都知道这一教育方法对那类学生起到长期的有效性,而对另外一些同学几乎失效。最后,为了整个班级的总体发展,我不能不加大惩罚的力度。最后的教育效果表明,没有适当的教育惩罚,是不可能实现教育面向一切学生的教育目标的!

  一个学期以来,违规记录表有一大本,根据记录表,做了一个简单地统计分析,得到一个很显然的结论:违规次数多的同学,清一色的是基础差和退步十分严重的同学。这样的结果,给我们启示:对于自控能力较差的同学,应该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和管理力度,终极目标是培养他们的自控能力。但是,对于这部分同学,教育的效果似乎更微弱,而管理的效果要好一些。

  惩罚于教育之必须与惩罚于舆论之尴尬两者的矛盾,深深地拷问着教育者的心灵和智慧。我虽然自信地认为,我平时实施的每一个教育措施都经得起教育的考验,但这个矛盾依然使我感到隐忧。带着这个隐忧,阅读《惩戒要守住教育的“根”》一文,这个感受真可谓添了五香粉--酸甜苦辣咸俱全啊!

  首先,我完全赞同文章几个观点:“教育惩戒应以教育为前提,以惩罚为手段,以不损伤学生的身心为原则。”;“教育惩戒是在师生互动中完成的,教师一方的‘惩’要换来学生一方的‘戒’,这样才算成功的教育惩戒。”;“教育惩戒既要面向全体,班规面前人人平等,又要关注个体差异,因错因人而有所不同,灵活处理。”;“教育惩戒要守住教育的‘根’,这个‘根’就是学生的健康成长。”

  其次,我特别赞赏作者推广郑老师的思想,郑老师从学术角度指出,惩戒于教育之必须,而且把惩戒上升到教育艺术的层面来思考。

  再其次,《惩戒要守住教育的“根”》开头的现状分析“惩戒是每位一线教师不得不面对的沉重而尴尬的话题。说它沉重,是因为在很多教师眼中,惩戒往往跟体罚和侵害有着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说它尴尬,是因为很多教师在教育学生的过程中使用过惩戒手段,但介绍教育经验时却常常对之闭口不谈甚至口诛笔伐。”。审读此文,这一段真实的现状分析,很滑稽地成为了此文的暗中基调。全文来看,核心观点自然经得起一切舆论的拷问,但“学生迟到要罚站,如果已经形成班级公约,这种惩戒未必算体罚”和“郑州市二七区实验小学的《温馨班规》,其亮点不仅仅在于没有体罚”两句话一比较,似乎又让人感觉到模糊。于是我认为:

  “要不模糊,我觉得要弄明白以下几点:

  1、什么叫做‘体罚’?

  2、‘体罚’能否用于教育惩戒中?

  3、以上两个回答明白了,而且第二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那么就接着第三个问题:‘体罚’要把握一个什么度?”

  给郑老师博客留言,郑老师回复说“你的这些问题在我的书中都做了很进行了探究溯源,都做了很详细的回答。”很遗憾,我没有阅读郑老师的书籍,于是我立即在网络上查看郑老师的书,从书的目录来看,“体罚”是郑老师所反对的(例如“实施惩戒要掌握分寸--不能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就能看出,再查看“未成年保护法”,对学生进行体罚确实是一种违法行为),也是法不可容的。顺着郑老师的观点,我们可以导出这样的结论:惩戒于教育是必须的,惩戒有一个上线不可超越,那就是“体罚和变相体罚”。于是,确认“什么样的行为定义为体罚和变相体罚?”依然是至关重要的。还没有阅读郑老师的书,但我相信“实施惩戒要掌握分寸--不能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一文就是从学术上解决这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的。

  因此,从法律上明确界定“什么样的行为定义为体罚和变相体罚?”就显得十分迫切,否则“惩戒是每位一线教师不得不面对的沉重而尴尬的话题。说它沉重,是因为在很多教师眼中,惩戒往往跟体罚和侵害有着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说它尴尬,是因为很多教师在教育学生的过程中使用过惩戒手段,但介绍教育经验时却常常对之闭口不谈甚至口诛笔伐。”永远是教育的现状--在教育案例中难以见到更多的有效的教育惩戒方法,从而惩戒艺术之花难以点缀于教育田野中,而只能淹没在茂密的森林中。

篇2:《教师必须掌握的教育惩戒艺术》读后有感

  《教师必须掌握的教育惩戒艺术》读后有感

  教育离不开惩戒,但惩戒必须有个度。这个度如何把握?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是三言两语能够道明的,更不是若干个理念、原则亮出来就能够用之四海而皆准。但是,作为一线教师,不管是从保护自己来说,还是从“引领”社会文明来说,教师都有必要树立一些自己信奉的正确理念。例如,遵守现有的法律,在教育惩戒过程中,绝不能出现体罚、变相体罚现象,更不能用语言侮辱学生(尽管体罚和变相体罚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是教师实施相关肢体教育过程应该得到学生的接受、理解,否则宁可无为);顺应历史进步的潮流,实施惩戒绝不能采用连坐方式,这一方式早已被历史所摒弃;遵循心理学、教育学规律,以及遵守基本的伦理准则,切实明白惩戒是一种手段,教育才是目的,等等。有了正确的理念引导,我们才能在实施教育过程中避免情绪化、躲开浮躁,至少可以少犯错误,或者说把错误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其中,有一个极具争议性的惩戒方式很值得一提,这一惩戒方式不仅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而且“仁者见智智者见仁”,甚至是“仁者见仁也见智智者见智也见仁”。这一惩戒方式就是适当地“罚款”。在第三章第七节,郑老师对“罚款”的惩戒方式几乎持全面否定的态度,其中给出了6条鲜明的理由(如果加上不够鲜明的部分,那么可能多达十多条理由)。然而,在第二章对“温馨班规”的点评中,又见这样的评论“如果有学生对违反班级规约,对班级规约认可的一定范围内的财产方面的惩罚、体能方面的惩罚可以由学生选出的惩戒委员会操作,由教师予以适当的监督。”可见,既是是同一个人,对同一惩戒方式都可能出现“矛盾”的现象。但我想,这也正好符合哲学里的矛盾论--辩证统一的两面在斗争中推动事物的发展。

  我在现在的班级管理中,也采用了“罚款”的惩戒方式,取得了一定的教育效果,甚至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在实施的过程中,充分体现了理念的引领作用。

  首先,考虑到对学生惩戒不能转嫁给对父母的惩罚,希望得到家长的有机配合。例如特别告知父母“为使惩罚取得教育意义,帮助孩子取得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的养成,请家长与教师取得有效配合--孩子犯错误需孩子自己承担责任!因此对孩子的罚款(或罚物)必须来自于孩子的零用钱,压岁钱和购衣购物的钱。谨防对孩子的教育惩罚变成对家长的教育惩罚。”

  其次,实施这一惩戒,根据班级实际事先制定了惩戒方案,而且得到父母签字认可。

  再次,还寻找了辅助配套措施,例如要求学生事先签收如下保证书:“为了加强自我教育,我完全同意高一(23)班的班级条例和教育惩罚方案,接受班主任和家长的教育监督;为了培养责任意识,不把责任推向父母和其他人,由于违反高一(23)班班级条例而受到的罚物罚款,完全取自于自己的零用钱,压岁钱和购衣购物的钱;并按照惩罚方案备注5及时缴纳罚款罚物。特此保证!(备注:此保证书一式三份,一份留有学生本人,一份留有班主任备案存底,一份留有家长备份存底。)”

  最后,对所得罚款的用途也做了规定说明:“违规所得罚款,用来奖励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前三名、学习成绩前三名、进步最快前三名、优秀班干部(包括优秀组长、优秀课代表)等”。

  应该说,在实施这一惩戒办法过程中做了以上细致的考虑,几乎把负面影响降低到了零。曾经把这一具体做法写成了一篇教育随笔《教育惩戒的原理是什么?》,公布于博客后,得到众多教师的认可,甚至有些单位引用过去作为学习资料。

  尽管如此,在接下来的班级管理中,我计划放弃这一惩戒措施。这是为什么呢?

  班级中有几位“惯犯”需要“照顾”。其中有一位,经常迟到,甚至旷课,这是中学生行为规范所不容许的,也是校纪所不容许的。为了响应这一点,迟到和旷课自然也是班级纪律条例中重要内容。根据班级教育惩罚方案,违规一次罚款2元,如此计算该生的罚款将达到百元以上。与其父母取得联系后,一方面家长不能完全理解“教育惩戒的原理”,另一方面面对孩子十分无助,因此,罚款这一惩戒方式对于该生完全失效。考虑到不能把对孩子的惩戒转嫁给对家长的惩罚,我不能不降低对该生的要求。显然,降低对该生的要求,那么罚款措施对于其他同学有失公允,更重要的是这条惩戒措施的权威性大打折扣。综合考虑,放弃这一惩戒措施应该为明智的选择。

  回顾一年来的教育惩戒措施,存在众多问题,例如教育惩戒措施过于单一;教育惩戒实施过程中缺乏弹性;教育惩戒未能做到因人而异。这一特点,也加剧了班级教育惩罚方案的破产。

  但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能够引导家长按照教育惩戒的原理,在“家法”(在现在的小口之家早已没有了家法,但我想在教育孩子过程中,制定适当的家庭规约,不愧是当今家庭教育中一枝奇葩!)中采用“罚款”的惩戒方式,应该能够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在网络中流传一个美国妈妈对孩子的教育方式,从两三岁开始就培养孩子的责任意识,其中大量地采用物质奖励和物质惩戒,例如帮着父母搞家庭卫生一次,奖励多少美元;帮着父母做了一件业务工作(例如打字),奖励多少美元。这些奖励,全由孩子自由支配,例如购买衣服。这位妈妈的这种做法,让孩子从小切身体验:自己的事情自己做,自己的生活自己供。有些专家可能会说,如此一来,那就缺乏亲情了,少了些天伦之乐。这些专家未免僵化了,在孩子的生日、获得荣誉等重大节日时,送上父母的“最大”祝贺,这不是最大的亲情(如果父母过生日,孩子能用自己所得祝贺父母,这不更具骨肉亲情)吗?难道只有父母的无味付出才能培养亲情?多有报道:父母无味付出引来了孩子弑亲之灾。这难道还不让人们警醒吗?

  综上,在实施教育惩戒时,不仅需要正确的教育理念的引领,更要考虑班级的实际情况。离开班级实际的教育措施,必定是短命的措施(短命的措施,有时也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因此适当使用未尝不可)。

篇3:《教师必须掌握的教育惩戒艺术》读后有感(二)

  《教师必须掌握的教育惩戒艺术》读后有感(二)

  当今中国教育惩戒状况可以概括为:法律上严格禁止体罚,但又默认惩戒的必要性;体罚和惩戒的定义模糊,关于惩戒措施也没有制定相关法律程序。自从法律上严格禁止体罚以来,关于教育惩戒可划分以下三个时期:

  早期,严重的体罚现象在中小学教育还极为常见,而且多以学生和家长忍受这一做法收场,这是严重体罚依然盛行的时期;

  中期,随着学生和家长的维权意识的增强(实际上,更重要的是随着教师经济、政治地位的下降),学生和家长不再忍受体罚行为,最终学校或教师违反相关法律接受相应的制裁收尾。这是学校或教师以“血”的代价改变自己的教育方法时期。

  后期,在校学生出现相关问题,社会与媒体多半把矛头指向教师,特别是教师屡背“黑锅”后,教师逐渐放弃教育权力,中小学教育出现新的乱象。这是学校或教师处在极为尴尬的心理状态时期。

  由于各种复杂因素,就全国来说,不同地区处在不同的时期。但总体上呈现这样的规律:发达或较发达的地区,多数处在后期;落后或十分落后的地区,还处在前两个时期;区级以上城市,多数处在后期;落后的县城、镇和农村多数处在前两个时期。

  以上分析可以看到,教育惩戒的演变具有规律性。中国的任何问题,影响因素都是复杂的,越是复杂的问题,往往就更体现统计上的规律性。可以预见,以上三种时期将较长久的存在,然后集中于后期,并保持一个更为长久的时间。当然,一旦国家规范相关法律,对体罚和惩戒做出严格的界定,并且规范惩戒的法律程序,那么很快就会结束这三种时期,走进理性、规范的教育时期。然而,这将是一个美好的愿望,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民族里,一个全面合理、长期有效的法律条文是难产的;在“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的国度里,社会文明发生突变是幻想的。

  然而,在教师行驶教育权力,特别是惩戒权力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和保障的条件下,教师履行职业历史使命是伟大的,因为这是十分艰难的,是所谓的“艺术性”、“智慧性”难以克服的。尽管如此,教师就从保护自己的最低标准来说,在工作中都必须具有艺术性和智慧性。

  我国于多部法律中禁止体罚,但是考虑到教育的实际需要又默认惩戒的必要性。郑立平老师试图从不同角度区分惩戒和体罚。

  首先从释义上,“‘惩戒’中‘惩’的含义就是处罚的意思,戒就是警戒,合起来的意思就是通过当前对个体的错误行为实施处罚而达到警戒其未来的目的。”从这样的释义出发,进行逻辑推理,自然得到“体罚也是惩戒的方式之一”的结论。因此,这并未能很好的区分两者。

  其次“从目的上看,合理教育惩戒的目的是让学生真正认识错误,悔过自新,从而‘不愿’犯错误;体罚则侧重于让学生受到皮肉之苦,对犯错误产生畏惧心理,从而‘不敢’犯错。”不难看出,郑老师写这段文字时,在锤炼文字上下了苦工夫,但依然对文字的使用不甚满意,因此在“不愿”和“不敢”俩词加上了双引号。确实如此,不管是从教育学、心理学等理论上逻辑推理,还是从工作实践上去调查分析,两个词汇意义是显著的,但却很难说有实质上的区别。

  再次“从程度上看,教育惩戒是一种无损于学生身心,具有教育性的教育管理方式,是教师的职业权利之一;体罚在我国则是一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行为,是教师要坚决杜绝的行为。”不管是惩戒也好,还是体罚也罢,肯定对学生的身心要产生影响(如果无动于衷,就难以说惩戒或体罚取得什么效果),关键是产生积极的影响还是消极的影响。显然这又回归到目的角度。实际上,这里就是简单地说:法律上没有禁止惩戒,但却明确禁止了体罚。

  另外,郑老师还从手段上和实施效果上分析,但这些分析都会进入学理上的陷阱之中。因此,从目的、效果上区分惩戒和体罚是没有实质上的参考价值的。实际上,从目的、效果上区分(或评价)任何教育手段都是很可怕的,特别这种评价标准上升到一种僵化的条文后。当然,从统计意义上说,如果某一教育手段确实弊大于利,那么从法律角度禁止相应的教育行为是十分必要的,这好比禁止某种毒品的大面积种植和生产。如果要对某一教育手段加以禁止,那么应该从行为角度进行严格界定。唯有如此,才具有可操作性,也才能促进教师使用其他教育手段时体现艺术性。

  最后我要指出,某一惩戒手段是积极意义多一些,还是消极意义多一些,与文化的引领有着密切关系。例如“罚跪”,我是向来反对的,因为在中国的文化里,“跪”与“下贱”、“诅咒”、“迷信”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罚跪”极容易伤自尊。但是,如果在教育界能够消除这一文化影响,回归其“中性”的含义,那么“罚跪”或许就是生理上的一种负强化的刺激,不会伤及自尊。

  综上,如果某一教育手段的消极意义远大于积极意义,那么有必要从法律角度禁止它,而且应该从行为角度进行严格界定(这应该是一种法理理念);如果要让某一教育手段取得积极的效果,那么很有必要从文化角度加以正面的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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