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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一中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浏览:50332022-01-04

  罗汨一中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全面落实国家、省、市资助政策,有效保障各项资助资金的合理安排及规范发放,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湖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以及“个人申请,学校申报,部门联审,国库直拔,银行打卡,专户发放”的资助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资金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资助资金,主要是指由国家、省、市安排的用于资助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完成学业的资金。这里主要是指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二、资助资金的资助对象

  1、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为我校已取得正式学籍的在校在读学生。

  三、资助资金的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优先条件

  1、低保户家庭。

  2、五保、孤儿家庭。

  3、烈士家庭。

  4、残疾、重大疾病家庭。

  5、因丧父、丧母或父母离异导致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

  6、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或双女户困难家庭。

  7、遭受重大灾害或变故家庭。

  8、其他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

  四、资助资金(国家助学金)的申办程序

  1、个人申请。国家助学金实行个人申请制度。每学年初由学校组织学生集中申请一次。申请学生填写《罗汨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提交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低保证、残疾证、医疗证明等。学校受理学生申请时间为每年9月30日前。

  2、班级评议。国家助学金实行受助对象基本信息班级评议制度。学校在国家助学金资助面限定比例范围内,将资助指标合理分配到班。班主任负责在学校统一组织协调下落实好受助对象基本信息并组织该班科任教师、学生代表等对学生个人基本信息进行民主评议,初步确定上报学校资助机构审定的学生名单。班级评议时间为10月6日前。

  3、审定公示。学校成立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对各班的上报学生进行分类评议,分项审议,逐个审定,确定评审入围学生名单,并同时在学校醒目位置张榜公布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学校按先低年级后高年级,有序、分班填写好《罗汨市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申办汇总表》,等额呈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呈报时间为10月25日前。

  4、银行办卡。每学年初,学校自行向相关银行提供经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的受助学生办卡电子、纸质文档,同时按要求向银行提交受助学生身份证复印件。无身份证学生提交本人户籍证明。银行受理无误后为每位受助学生统一办理银行卡。银行卡由学校负责到银行领取,分班组织发放,学生本人签字认领。认领签字登记表须妥善建档保存。

  凡学年内或跨学年异动学生,学校须重新调整、确认与公示,按规定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到相关银行办卡。

  5、专户发放。每学期内,学校根据上级专项资金计划数和学生家庭经济现状,集体确定发放金额或资助档次与等第,按办卡顺序,填写《罗汨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先报送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送银行审核,再交由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送交市财政审定,然后由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授权银行支付给学生。学校不进行现金发放。

篇2:大学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学科竞赛资助和奖励办法

  大学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学科竞赛资助和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激励我校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学科竞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研究生群体中营造积极向上的学术科研氛围,培养研究生学术团队协作创新精神,提升研究生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特制定《z大学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学科竞赛资助和奖励办法》。

  一、参赛对象

  我校在读博士、硕士研究生。

  二、申请形式

  研究生以个人或团队名义申请。申请者需填写《z大学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学科竞赛申请表(个人)》(附件1)或《z大学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学科竞赛申请表(团体)》(附件2)。

  三、参赛范围

  参见《z大学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学科竞赛范围》(附件3)。

  四、组织与管理

  1. 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各级各类研究生学科竞赛的组织与实施、竞赛项目的资助与奖励;

  2. 各学院(中心)负责遴选参赛人员和指导教师;

  3. 参赛项目经专家组评议后,推荐参加省部级或国家级学科竞赛。

  五、资助和奖励

  1.参赛项目资助:资助参赛项目的报名费、差旅费、会务费等;

  2.获奖项目奖励:奖励标准详见《z大学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学科竞赛奖励额度表》(校级、省部级学科竞赛是指与国家级同一项目所对应的校内、省内选拔赛);

  3.同一项目学科竞赛,获得多个级别奖励的,只按最高级别奖励;获得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者,享有奖学金优先评选权。

  z大学研究生参加学科竞赛奖励额度表

  竞赛项目获奖等级研究生获奖组奖金额指导教师奖金额

  国家级一等奖80006000

  国家级二等奖60004000

  国家级三等奖40003000

  省(部)一等奖

  省(部)二等奖20002000

  省(部)三等奖10001000

  校一等奖800800

  校二等奖500500

  六、研究生其他类竞赛资助和奖励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z大学研究生工作部

  20**年5月26日

  附件1:《z大学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学科竞赛申请表(个人)》

  附件2:《z大学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学科竞赛申请表(团体)》

  附件3:《z大学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学科竞赛范围》

篇3: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办法

  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建设,优化农村牧区干部队伍结构,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农村牧区就业创业,减轻家庭困难学生还款负担,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51号)和《z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财政厅、教育厅、共青团z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印发z自治区选聘高校毕业生到z村任职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内组通字〔20**〕3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毕业生选聘到z村任职,满两年并经考核合格的,其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国家代为偿还(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符合《通知》中选聘对象和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含专科和高职生)并选聘到z村任职,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第四条 本办法中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是指由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发放的老机制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国家助学贷款;开发银行学籍地国家助学贷款;20**年开始实施的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不含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五条 本办法确定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所需资金,按院校隶属关系由自治区财政和盟(市)财政分别承担。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定向和委培生除外),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毕业时自愿到z村任职,服务期满两年。

  (三)任职期间遵守地方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纪律,爱岗敬业,服从管理;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任职期满经考核为优秀、称职。

  (四)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条 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一)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向学校递交《z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一式四份)和毕业生本人与就业单位签署的《z自治区选聘高校毕业生到z村任职合同书》(原件一份)。

  (二)高校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第八条 高校在每年的9月底前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任职毕业生提交的《z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z自治区选聘高校毕业生到z村任职合同书》等材料,审查申请资格,逐笔核对贷款金额。

  2.代偿资助申请资格审查完成后,填报《z自治区z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汇总表》。

  3.直属高校将符合代偿资助条件毕业生提交的《z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z自治区选聘高校毕业生到z村任职合同书》(复印件一式两份)和《z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汇总表》(一式两份)等相关材料集中报送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审核,由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汇总后报自治区财政厅最终审核备案。

  4.盟(市)属高校将符合代偿资助条件毕业生提交的《z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原件一份)、《z自治区选聘高校毕业生到z村任职合同书》(复印件一份)和《z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汇总表》(一份)等相关材料报送盟(市)财政局审批备案。

  5.直属高校向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提交当年需支付的代偿资助资金额度,盟(市)高校向盟(市)财政部门提交当年需支付的代偿资助资金额度。财政部门对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和盟(市)属高校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批无误后下拨资金,由学校负责向申请学生通知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情况。

  第九条 国家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高校毕业生采取一次性代偿资助的办法,即任职期满经考核合格后一次性代偿资助完毕,并由获得代偿资助的学生向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一次性偿还剩余全部本金及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如果未及时向经办银行偿还,造成的违约后果由学生自负。每人代偿资助总额以该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全部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为限。

  第十条 对已确定为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毕业生,进入自付利息和还本付息期后,为避免造成违约,按照原还款计划正常偿还本息,由本人先垫付,并妥善保存所有还本付息收据,待任职期满、考核合格后,通过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结算,并一次性支付。

  第十一条 符合代偿资助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照以下程序申请支付,并向高校完整提交以下材料供高校审核:

  (一)旗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对其履行的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等年度考核情况、任职期满综合考核评价书面证明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出具的自付利息和还本付息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四)高校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学校收到以上材料审核无误后,指导学生填报《z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支付申请表》一式三份,逐份加注审核意见,一次性支付;每年的支付工作完成后,向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盟(市)财政部门提交《z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支付汇总表》,并附年度考核情况、任职期满综合考核评价书面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复印件一份、《z村任职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支付申请表》一份。

  第十二条 代偿资助资金由在校期间获得的全部国家助学贷款总额、学生已支付的利息、全部贷款偿还之前剩余利息构成。

  第十三条 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要建立与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借款学生的动态情况,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高校要专门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

  第十四条 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任职基层单位,仍按本办法实行代偿资助;因入伍、升学、考取公务员和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等原因未满两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任职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代偿资助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改由毕业生本人偿还全部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就业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给高校,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高校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盟(市)财政部门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十五条 高校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审核工作。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助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下载:z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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