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市中心学校调解工作制度
市中心学校调解工作制度
一、规范“调委会”建设,深入开展以“防激化”为重点的教职员工调解工作。
1、成立学校“调解委员会”,学校工会主席任“调委会”主任,成员由工会成员和各处主任、支部书记及年级组长组成。
2、及时传达,贯彻上级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组织学习培训,及时传达全国,省,市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会议精神,指导我校开展好调委会的培训工作,全面深入地开展好对会议精神尤其是“三级文件”的学习教育活动。
3、不断加强学校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工作.为认真贯彻做好上级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提升调解工作整体水平,大胆实践,多形式,多渠道地加强调委会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强调解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上级要求和我校实际情况,积极规范调解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促使调委会工作规范化方向发展。
3、着力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开展以“防激化”为重点的调解工作. “防激化,创四无”为目标,扎实工作,积极做好调解工作,力争群体性无*记录。
二、创新调解机制
为加强学校人民调解工作,组织人员深入师生进行调查研究,就现阶段民间矛盾纠纷的种类,特点进行分析,适时外出考察,学习,借鉴外地有益的做法和成功的经验,积极开拓创新,不断推进学校调解工作向纵深发展。在调委会组建上积极创新。在学校调委会建设过程中,注重一方面规范制度和程序,另一方面对调委会的组成人员,调委会产生方式等方面更是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积极引导,大胆创新。
三、多维度、多渠道开展工作
1、借助区司法局,区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规范调解程序,讲究调解方法。
2、利用学校网络对不道德行为进行辩论,根据《公民道德建设纲要》等道德规范来进行调解。
学校党政领导要重视教职员工的调解工作,关心群众生活,把群众的疾苦装在心里,与群众心连心,使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得到贯彻执行,促进了学校的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学校调解委员会
主任:z(工会主席)
成员:
篇2:Z市中心学校调解工作制度
市中心学校调解工作制度
一、规范“调委会”建设,深入开展以“防激化”为重点的教职员工调解工作。
1、成立学校“调解委员会”,学校工会主席任“调委会”主任,成员由工会成员和各处主任、支部书记及年级组长组成。
2、及时传达,贯彻上级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组织学习培训,及时传达全国,省,市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会议精神,指导我校开展好调委会的培训工作,全面深入地开展好对会议精神尤其是“三级文件”的学习教育活动。
3、不断加强学校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工作.为认真贯彻做好上级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提升调解工作整体水平,大胆实践,多形式,多渠道地加强调委会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强调解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上级要求和我校实际情况,积极规范调解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促使调委会工作规范化方向发展。
3、着力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开展以“防激化”为重点的调解工作. “防激化,创四无”为目标,扎实工作,积极做好调解工作,力争群体性无*记录。
二、创新调解机制
为加强学校人民调解工作,组织人员深入师生进行调查研究,就现阶段民间矛盾纠纷的种类,特点进行分析,适时外出考察,学习,借鉴外地有益的做法和成功的经验,积极开拓创新,不断推进学校调解工作向纵深发展。在调委会组建上积极创新。在学校调委会建设过程中,注重一方面规范制度和程序,另一方面对调委会的组成人员,调委会产生方式等方面更是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积极引导,大胆创新。
三、多维度、多渠道开展工作
1、借助区司法局,区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规范调解程序,讲究调解方法。
2、利用学校网络对不道德行为进行辩论,根据《公民道德建设纲要》等道德规范来进行调解。
学校党政领导要重视教职员工的调解工作,关心群众生活,把群众的疾苦装在心里,与群众心连心,使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得到贯彻执行,促进了学校的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学校调解委员会
主任:z(工会主席)
成员:
篇3:南方中学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方南中学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和《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1995年8月17日全国总工会颁发),制定本制度。
一、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适用范围:
1、因单位开除、除名、 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应遵循的原则:
1、依据事实和法律,及时公正处理;
2、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
4、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5、坚持劳动争议处理的三方原则。
三、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的组织机构:
1、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还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3、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
4、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工会。
四、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的职责:
1、依法调解本单位劳动争议;
2、保证当事人实现自愿调解、申请回避和申请仲裁的权利;
3、自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结束调解,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
4、督促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5、及时做好调解文书及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
6、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工作。
五、工会应当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委员、劳动争议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法律水平和工作能力。
六、劳动争议调解委员调离本单位或需要调整时,由本单位或组织在30日内依法推举或指定人员补齐。调解委员调离或调整超过半数以上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组建。
七、下级工会接受上级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
八、发生集体劳动争议,工会应当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依法参与处理。工会参与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积极反映职工的正当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以上规定自20**年5月1日起执行。
方南中学工会委员会